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作好科技成果档案管理工作。经研究面向全院教师收集已获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存档。请各有关部门收集好统一于3月31日前交科技处。
说明:
1.只收集2010年以来由学院投入经费获得的知识产权证书。
2.其它情况自愿存档。
3.今后获得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应随时交科技处存档备案,个人使用可到科技处查证。
科技处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