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界定和积极推广非主要农作物优良新品种,维护品种选育(引进)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其他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系指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高粱以外的杂粮、油料、薯类、蔬菜、麻、果树、桑树、糖料、烟草、草类、绿肥、中药材、花卉、食用菌等作物。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备案制度,具体工作由辽宁省种子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番茄、茄子、辣椒、白菜、黄瓜、西瓜、甜瓜、萝卜品种备案实行鉴定试验和抗病接种鉴定,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专家现场鉴定。 第六条 申请番茄、茄子、辣椒、白菜、黄瓜、西瓜、甜瓜、萝卜蔬菜作物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鉴定试验单位(详见《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指定鉴定试验单位》)进行鉴定试验和抗病接种鉴定。鉴定结束后,由鉴定试验单位出具鉴定结果报告。 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品种鉴定面积不少于10亩。由省、市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现场鉴定。专家成员从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专家现场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详见《专家组鉴定报告书》)。 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鉴定试验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报告及专家现场鉴定出具的《专家组鉴定报告书》作为品种备案依据。 第七条 申请者根据自己申报品种的类别,及时向本辖区种子管理部门或品种备案指定鉴定试验(抗病接种鉴定)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专家鉴定或品种备案鉴定试验(抗病接种鉴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辽宁省种子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申请表(详见《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申请表》); 2、鉴定试验单位或专家出具的鉴定结果报告; 3、选育或引进技术报告和推广情况报告。 第九条 品种备案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批,准予备案的品种,颁发备案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种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指定鉴定试验单位 试验类别 主持试验单位 抗病鉴定试验 沈阳农业大学植保学院 黄瓜品种备案鉴定试验 沈阳农业大学园艺学院 辣椒品种备案鉴定试验 沈阳市农科院 番茄、茄子、萝卜、白菜品种备案鉴定试验 辽宁省农科院园艺所 西、甜瓜品种备案鉴定试验 辽宁省名特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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