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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教职工出勤考核规定》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1-28 16:24:00 访问次数:10332

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的劳动纪律和组织纪律,严肃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经学院党委研究和全院教职工讨论,对学院原《关于加强教职工出勤考核暂行规定的修订意见》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出勤考核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假

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1.请事假程序

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其他教职工请假,将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批准。

2.事假审批权限

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时到学院办公室登记。其他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下,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准;超过七天,需报请院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办完后要到组织人事处备案。

3.事假处理

事假1天,每天各减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工资的2%。超过10天,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工资。

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优秀。

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二、病假

1.请病假程序

教职工到医院就诊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出具学院卫生所或县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同时报组织人事处。由于特殊原因来不及履行病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

2.病假处理

病假1天,每天各减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工资的1%。超过半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需办理病休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休期间除停发全月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工资外,工资部分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旷工

1.旷工界定

(1)无正当理由当日未上班。

(2)教职工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病、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

(3) 除病、事假外,其他诸如产假、婚假、丧假也必须履行正常的请假、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旷工处理

旷工1天,每天各减发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的10%,连续旷工3天(含3天)或月内累计旷工4天以上(含4天)或年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含6天),停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工资。超过上述时限停止工作,按待岗处理,并停发待岗期间的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工资。

四、迟到、早退

1.迟到、早退的界定

凡是晚于学院规定的上班时间或早于学院规定的下班时间上下班均视为迟到或早退。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以及未按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学院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等均视为迟到或早退。

2.迟到、早退的处理

迟到或早退一次减发岗位津贴50元,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含10次)以上,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工资。

五、值班值宿人员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一次减发岗位津贴100元。

六、学院大型集会和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一次减发岗位津贴100元。

七、其它未涉及的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是在岗的全民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集体职工均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解释权在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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