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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1-29 08:39:25 访问次数:6980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按照鼓励学习、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在总结我省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际出发,分类管理,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区别对待。

    1、申报下列十二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要求的职称外语水平。

    (1)高等学校教师(含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列;

    (2)实验系列;

    (3)中专学校教师(含干部培训、市级干部学校)系列;

    (4)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5)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6)工程系列;

    (7)农业系列;

    (8)卫生(西医药)系列;

    (9)经济系列;

    (10)会计系列;

    (11)统计系列;

    (12)审计系列。

     2、申报下列十五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1)卫生(中医药)系列;

     (2)档案系列;

     (3)图书资料系列;

     (4)文物博物系列;

     (5)群众文化系列;

     (6)新闻系列;

     (7)出版系列;

     (8)中小学教师系列;

     (9)技工学校教师系列;

     (10)艺术(含美术、作家)系列;

     (11)播音系列;

     (12)工艺美术系列;

     (13)体育教练员(副高)系列;

     (14)律师系列;

     (15)翻译(第二外语)系列。

    (二)所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职称外语要求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免职称外语考试。

    1、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的;

   (2)具有博士学位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晋升非外语专业职称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5)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6)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准的。

    2、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有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等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地质、测绘、勘探、道路施工、渔业捕捞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4)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5)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

    二、完善政策,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外语能力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人才国际化,以及我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新形势下,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才评价体系建设,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继续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外语能力。对在晋升职称时外语不作必备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时,根据其外语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数,并适当提高权重计入评审总分,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用人单位可视情况优先聘任。

    (二)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高校,可从本行业、本学校的发展实际出发,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自行设定外语条件,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此次职称外语政策调整范围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只适用于在我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辽宁省人事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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