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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人事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9-24 08:46:01 访问次数:8723

2018年3月21日七届七次教代会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带动学院专业建设达到省内、国内的先进水平,不断提高学院的学术地位和综合实力,根据辽宁省有关评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基本原则

(一)师德优先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师德为先。各部门在评审或推荐时首先要做好参评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的考核,对违反教育部2014年出台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者实行推荐评审“一票否决”。

(二)业绩综合考评原则。坚持“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全方位考核评价,切实提高教师业务能力。获得省、国家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名师等荣誉称号的和建有省级大师工作室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三)基层推荐与学院评审相结合原则。以基层推荐为基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学院评审在充分尊重基层推荐意见基础上,对所有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议、排名。

(四)实施负面清单原则。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1)近五年内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2)近三年内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者或未完成年度工作量者;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效果评价出现两次及以上较差者;经综合测评被确定为暂时停止授课者;

3)待岗人员、离岗休养人员;

4)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人员;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两年内不能参加评审);

(6) 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2020年前未曾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的,2021年及以后未曾担任专职辅导员、职业导师工作的(中层及以上干部、教研室主任、专业系秘书除外)。

(五)研、教、评相一致原则。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论著应是本人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实践中经过深入研究撰写的,所获得的成果也只有在本人所学或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才有效。

(六)兼顾公平原则。对于没有实训基地的申报人员(相关系、部),在考评赋分时,该项得分按有基地人员的平均分赋分。

二、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关于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评审教授职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满五年,同时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任副教授职务七年以上。

2.评审副教授职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任讲师职务二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任讲师职务六年以上。

3.评审讲师职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任助教职务二年以上;

2)获第二学士学位,任助教职务三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没有学士学位的任助教职务五年以上。

4.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按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按辽宁省评职文件和我院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执行。

(三)关于时间界限

每年评审工作中,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到款额和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及担任班主任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当年的9月1日。

(四)关于外语、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不再作为评审前置性必备条件

(五)关于辅导员系列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执行省里评审标准,评审时实行职数单列、标准单列、评审单列。

三、基础条件量化赋分标准

(一)学历与资历

按本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计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5分,博士学位4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4分,硕士学位3分,本科2分,专科及以下不计分。

(二)工作年限

截止评审当年,从下一级职务评审上一级职务1年工龄加1分。

(三)进修

国内访问学者3分,其他相应水平进修2分(进修时间达到一年以上)。

(四)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

年均达到规定工作量10分,每超30学时加1分(最高不超10分)。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评价,教学效果评价为优秀的,每次加3分。

(五)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工作

从下一级职务评审上一级职务期间,担任班主任、专职辅导员(职业导师)工作,经考核称职的,每个班级每年加1分。

(六)关于“双师型”

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师系列)加6分。参加企业实践,累计每30天加1分;截止职称申报时不满30天或超30天的,按1除以30再乘以实际天数赋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10分。

(七)论文、著作、作品赋分项目及标准(最高分:120分。其中,代表性成果占90分,一般性成果占30分。)

1.相关成果界定

1)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最新版为认定标准。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系指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

3)论文录用证明或出版证明无效。

4)在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无效。

5)代表性成果是指反映个人学术研究最高成果,每人限报5项。

2.成果标准及分值

1)论文、艺术作品(评审高级职称的除四大检索外,其余只按第一作者计分)

四大检索(SCI,ISTP,EI,ISR):每篇第1-3作者分别20分10分5分。

中文核心期刊:每篇第1-3作者分别1285分

一般公开期刊:每篇第1-3作者分别31分、1分。

2)著作

专著:每部20万字以上加40分,20万字以下15万字以上加25分。

编著或译著:每部主编加10分,副主编加5分,参编每人加1分。

3)教材(评审高级职称的参编不计分)

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主编加20分,副主编加10分,参编加5分。

省部级规划教材:每部主编加15分,副主编加8分,参编加4分。

一般出版的教材:每部主编加10分,副主编加5分,参编加3分。

4)艺术作品

文学作品(小说):每部20万字以上加10分,20万字以下加5分。

科研、实训等项目成果(最高分180分)

1.项目成果界定

1)任现职以来承担教改、科研项目,获得教学、科技奖励,取得国家发明专利以及综合获奖等。

2)教改、科研项目(课题)立项、结题、鉴定报告与其获奖计为1项,同一项目的不同获奖计为1项,按最高奖励计分,不重复计分。协会、学会的立项、结题比照相应级别降一档赋分。(同一项目申报时请按最高分数在相应赋分项目里申报,不能重复申报;重复申报的则取消该项目得分。)

3)同一教学工作参加不同级别评选的,按照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4)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等教学工作的排名,以申报时排名为准。

5)主持新建一个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并发挥良好效果,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有效。(依据:立项申请、验收报告)

6)综合奖励指国家、省和学院等各级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级:由国务院授予的,或国家人社部与教育部等部委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省级:由省政府授予的,或省人社厅与省级主管部门等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市厅级:由省厅单独授予的、市政府授予的,或市人社局与市级主管部门等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学院级:由学院表彰的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党员等。

7)获奖不分等级的,按同一级别二等奖计分。

8)已完成的教改、科研项目(课题)须提交立项通知书和结题鉴定证书。

9)未完成的教改、科研项目(课题)须提交立项通知书和阶段性成果鉴定证书。

10)申报人的排名以结题鉴定证书为准,若只取得阶段性成果以立项报告为准。

11)杂志社、报纸编辑部、学会、协会和部分科研院所等机构组织的单一论文参加评选颁发的奖项,不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2.成果标准及分值

1)立项项目

国家级项目:每项第1-3名分别1063分,其余参加者加1分。

省部级项目:每项第1-3名分别642分,其余参加者加1分。

学校级项目:每项第1-2名分别32其余参加者1分。

2)结题鉴定项目

国家级项目:每项第1-5名分别2015106分、3分,其余参加者加2分。

省部级项目:每项第1-3名分别1063分,其余参加者加1分。

学校级项目:每项第1-3名分别532分,其余参加者加1分。

推广项目:每项主持人10分,其余参加者加1分。

注:重点课题、重大项目在同等级别基础上乘以系数1.2

3)实训实践项目

实训基地建设:省级,每项主持人加10分,参加者加5分;学校级,每项主持人加6分,参加者加3分。

4)科研成果获奖(评审高级职称的优秀奖不计分)

科研成果获奖分政府颁发的和非政府颁发的奖项两部分,其中自然成果奖在相应标准上乘以系数1.2。

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及相应赋分

级  别

等 次

排 名

分   值

  

国家级

一等奖

1-5

100-80-60-40-20

其余参加者加5

二等奖

1-5

80-60-40-20-10

其余参加者加3

三等奖

1-5

60-40-20-10-8

其余参加者加1

省部级

一等奖

1-5

60-40-20-10-8

其余参加者加1

二等奖

1-5

40-30-15-8-5

其余参加者加1

三等奖

1-5

30-20-12-6-3

其余参加者加1

市厅级

一等奖

1-5

30-20-12-6-3

其余参加者加1

二等奖

1-5

20-15-8-4-2

其余参加者加1

三等奖

1-5

10-7-6-3-1

其余参加者加1

非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及相应赋分

级  别

等 次

排 名

分   值

  

国家级

一等奖

1-5

18-16-14-12-10

其余参加者加1

二等奖

1-5

16-14-12-10-8

其余参加者加1

三等奖

1-5

14-12-10-8-6

其余参加者加1

省部级

一等奖

1-5

14-12-10-8-6

其余参加者加1

二等奖

1-5

12-10-8-6-4

其余参加者加1

三等奖

1-5

10-8-6-4-2

其余参加者加1

市厅级或校级

一等奖

1-5

10-8-6-4-2

其余参加者加1

二等奖

1-5

8-6-4-3-2

其余参加者加1

三等奖

1-5

6-4-3-2-1

其余参加者加1

5)课(软)件大赛、教学比赛获奖

  

 

 

   

备  注

国家级(国家部委主办的)

一等奖

1-3

25-15-10

其余参加者加1

二等奖

1-3

20-10-5

其余参加者加1

三等奖

1-3

15-8-4

其余参加者加1

优秀奖

1-3

8-4-2

其余参加者加1

省级(省厅局主办的)

一等奖

1-3

20-10-5

其余参加者加1

二等奖

1-3

15-8-4

其余参加者加1

三等奖

1-3

8-4-2

其余参加者加1

优秀奖

1-3

6-2-1

其余参加者加1

市级或校级

一等奖

1-3

5-4-2

其余参加者加1

二等奖

1-3

4-3-2

其余参加者加1

三等奖

1-3

3-2-1

其余参加者加1

6)教学工作奖

项  目

级  别

排 名

分   值

备  注

重点建设专业,品牌专业,精品课程,重点实验室,教学团队等。

国家级

主持人

15

参加者加3

省级

主持人

10

参加者加2

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新专业论证等。

1-3

8-6-4

参加者加2

学生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大赛指导教师文体比赛的教练。

国家级

一等奖

25

以获奖证书为准,指导教师或教练为两人以上的均分得分。

二等奖

20

三等奖

15

优秀奖

8

省部级

一等奖

20

二等奖

15

三等奖

8

优秀奖

5

市厅级或校级

一等奖

5

二等奖

3

三等奖

1

7)新品种选育

级  别

排 名

分   值

  

国家级审定

1-5

100-80-60-40-20

其余参加者加10

省级审定

1-5

30-25-20-15-10

其余参加者加5

省级备案

1-5

15-13-11-9-7

其余参加者加3

省级登记

1-5

10-8-6-4-2

其余参加者加1

8)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

级  别

排 名

分   值

  

国家发明专利

1-5

30-25-20-15-10

参加者加2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

1-5

15-10-6-4-2

参加者加1

9)综合奖励:国家级、省级(含民主党派省委)、市厅级(含民主党派市委)和学院级每项分别加10分、8分、5分和2分,按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四、评审程序及组织

(一)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向本部门提出评审申请,经初审后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资格审查与基层单位推荐。所在部门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第一,教学效果评价。所在部门根据近三年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的评价结果及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对申报人员做出最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和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职业道德评价。所在部门根据近三年学生评价、教研室同事评价及部门考核结果对申报人员做出最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学院评审。首先由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对其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进行评议,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对各系列申报人员按评价分数排出前50%;其次,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学效果评价、职业道德评价、学术水平评价等结果对申报人员评审分数前50%人员进行评议。评委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并对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申报人员按推荐名额的150%进行排序,排序结果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最后确定推荐人选。

4.公示和推荐。确定人选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到省里办理相关手续。

(二)评审工作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从符合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抽取,负责职称评审工作。

2.学院成立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和纪委、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高职教育研究所、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评审工作督察工作。

3.各部门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小组

各部门由部门中层干部、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小组,负责本部门申报评审人员的评审推荐工作。

4.学院成立资格审查小组

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纪委、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高教研究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五、几点说明

(一)关于转岗评审

1.高校以外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院任教,须及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并按以下规定执行: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审核确实符合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并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方可申报转聘同级高校教师职务。

2.院内由其它岗位转聘同级教师职务的人员,转聘教师职务一年后,可根据任职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

(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应是任现职以来的材料,严禁以数量代替质量。

2.参评人员所参加的项目或课题,我院应为项目或课题的申报单位或完成单位,参加人应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与学院无合同、无进款的项目或成果无效;我院人员在外兼职所获的成果无效;作为人才引进调入我院人员在调入前所在单位取得的成果与我院成果同等对待;教学、科研、技术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3.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本人在项目中的角色、排名等相关证明。

(三)所有提供材料、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要保证材料信息的真实、可靠。

(四)未尽事宜仍按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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