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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关于规范各种补贴(劳务费)发放的补充规定
作者:人事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3-06 10:24:00 访问次数:8999

本着“多劳多得、薪责一致”原则,现将校内各种补贴(劳务费)发放做如下补充规定:

1.外聘人员补贴(劳务费)。严格执行辽宁省及学院相关规定。

1)外聘教师。由用人部门按课程聘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备案,按授课时数兑现授课津贴,按授课天数给予餐费补贴,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路费和住宿费(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院培训中心)。

2)外聘专家。专家按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标准支付劳务费。

3)外聘工人。外聘工人按实际工时支付劳务费。

2.评审专家补贴(劳务费)。学院组织的各类评审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聘请的校内专家按工作时间、超课时津贴最高标准发放补贴;聘请的校外专家和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在节假日开展的评审活动聘请的校内专家,按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标准支付劳务费。

3.教师监考补贴。按工作时间、超课时津贴最高标准发放补贴。

4.专项活动工作补贴。有专项经费来源的各类活动,相关人员劳务费支付按专项活动经费使用预算方案执行,且劳务费总额不能超出专项活动相关费用预算额度。

5.节假日工作补贴。学院校投岗位津贴是按12个月发放的,全体教职员工根据自己承担的岗位职责不同,有义务在节假日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

6.返聘补贴。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短期用工协议返聘的退休人员发放返聘补贴。返聘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每月3500元;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每月2000元。

7.上述外聘教师、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为税后标准。

8.严禁各部门超出学院校内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范围发放各种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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