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对教职工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制订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辽宁省教育厅印发的《辽宁省高等学校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依据,以目标管理为核心,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制度的激励、鞭策和导向作用,实现“四个有利于”: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逐步建立高水平师资和管理队伍、有利于增强学院改革发展的凝聚力,逐步健全学院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体系、有利于提升学院的整体办学实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考核原则
1.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2.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权责下移的原则;
3.按岗分类、分层考核的原则;
4.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时间
教职工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即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安排在次年的一月份进行。
四、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为我院在职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集体工人除外),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下列人员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从外单位调入我院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由原单位提供有关工作情况,可由基层考核部门综合情况提出拟定考核等次意见,报学院考核办公室审定;
3.外出挂职的教职工,在挂职期间由所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外出不足半年的,由教职工原所在基层部门进行考核;
4.经学院批准外出专业实践、公派出国人员、国内访问学者及脱产进修(含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由派出基层部门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1.因病假、事假等原因,年度请假时间(不包括寒暑假和专任教师休产假但已完成额定工作量人员)达半年以上者;
2.待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半年的。
五、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育人功能发挥作用的大小。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岗位设置和管理的相关要求,把考核内容进行整合,对于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工作人员,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细化到工作业绩、实践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大方面中,分为教师岗、实验员岗、管理岗三大类分别进行考核、对于工勤岗工作人员,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细化到各个测评点进行考核。各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见附表。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圆满完成和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学院及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绩效考核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1.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院的绩效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解决考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 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
成 员: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科技处、高职教育研究所、工会、纪委等单位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全院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基层单位考核小组
各基层单位以党总支或支部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支委组成,各教学院(系)可吸纳教研室主任参加。考核小组可设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同时确定工作人员1名。
基层单位考核小组要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按照学院规定的考核时间表,先依据学院考核细则,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岗位职责特点研究确定各岗位绩效考核评价标准,然后再组织开展教职工述职、民主测评和量化计分等工作,从而实事求是地对每位职工做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和述职。参加岗位绩效考核的教职工根据本部门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进行述职。每名同志述职时须将《任职考核评价表》利用大屏幕向全体人员进行展示。
2.基层部门考核。各基层考核部门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评议,考核小组对每名同志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计分(核分时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考核评价等工作,并写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最后将结果上报院考核工作办公室。所有考核工作原始材料由基层考核部门存档。
3.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学院考核工作办公室将各考核小组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考核部门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研究批准。
八、考核结果
1.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基层考核部门优秀人员总数不能超过本单位应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其年度绩效考核可直接认定为不称职:
(1)严重违反师德和职业道德,出现教育部2014年10月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规定的七种违背师德情况之一的;
(2)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校内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不接受工作安排造成没有完成额定工作任务的人员(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因素除外);
(4)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
(5)教师一学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性教学事故”或两次及以上“一般性教学事故”的。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1.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考核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2.作为其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先选优的依据;
3.作为其下一年度院内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十、相关规定
1.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均按人事隶属关系归口进行,其中,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2.考核当年教职工职务、职称发生变动的,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按照新岗位考核,时间不足半年的按照原岗位考核;
3.经学院批准外出专业实践、公派出国人员、国内访问学者及脱产进修(含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由对方单位提供相关工作学习的完整材料或证明,可定为称职等次,一般情况下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4.对于考核当年为学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带来较大社会正面影响力的教职工,由基层考核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直接评为优秀,且不占用该基层部门优秀指标;
5.教职工在考核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基层部门考核小组应严格按本单位考核程序和考核细则开展工作,若出现违规现象,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十一、附则
1.各基层考核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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