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教职工人事调动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人事处具体承办。具体办理程序按学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人员调入要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研究决定,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三条 编制内新聘人员,由部门提出申请,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后,报上级部门公开招聘。具体办理程序按学院《新教师招聘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由部门提出申请,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条 院内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无特殊原因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于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并返还相关费用。
第七条 对于自动离职人员,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费用。
第八条 要求调出人员,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 经院党委研究同意调出后,申请人先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字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条 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应照常上班,直至接到调令方可离院,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不履行调转手续,自动到接收单位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 (男 60 周岁,不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正、副处级职务的女干部 55 周岁,女工人 50 周岁),不需要本人申请,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由人事处按规定办理有关退休手续,自下个月起按退休职工管理。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 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 55 周岁时自愿退休。
退休人员需在正式退休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周,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办理由人事处负责通知,由退休职工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返聘或外聘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处,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返聘或外聘手续。
第十四条 人事档案,由人事处管理,凡需装入档案的有关材料,各部门要及时送交人事处。
第十五条 教职工工伤认定及处理办法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 《工伤认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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