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人事调配管理程序,实现人力资源更科学、有效地配置,特制订本办法。
一、调配种类
教职工的院内调动、院内借调及调出。
二、调配原则
1.人岗匹配的原则;
2.统筹规划的原则;
3.稳定发展的原则;
4.编制管理的原则;
5.两级管理的原则。
三、调动程序
(一)个人申请调动和用人部门申请调动程序
1.申请。个人申请调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审批表》一份;用人部门申请调动的,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意见和初步人选,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填写《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审批表》一份;
2.部门初审。调出、调入部门对《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审批表》征求各自分管领导意见签署意见送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调动审批表并报分管人事领导和主管领导。
4.院长办公会审议。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后填写《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通知单》,报请院长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
5.交接、报到。调动人员《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按时到调入部门报到。
(二)学院统一调动程序
1.人事处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提出调动人选,征求相关部门和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调动意见;
2.人事处报分管人事领导和主要领导;
3.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4.人事处填写《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通知单》,报院长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
5. 调动人员填写《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按时到调入部门报到。
四、院内借调
1.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或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可借调其他部门人员帮助从事专项工作;
2.人员借调时间一般为一至六个月,最长不超一年(超一年及以上的需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3.人员借调需经被调部门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和主管人事院领导批准;
4.被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日常管理由现工作部门负责;
5.被借调人员在原部门参加年度考核,现工作部门提供被借调人员的书面鉴定材料作为原部门考核的依据;
6.借调期间,被借调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由现工作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发放。
五、调出
(一)教职工调出依据岗位聘用合同并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调出程序
1.个人申请。调出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调出申请,填写《学院教职工调出审批表》;
2.部门初审。部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送交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人事领导和主要领导;
4.院长办公会审议。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调出表报院长签字并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5.正式调出。调出人员填写《学院离职手续清单》,并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移交和离职手续。
六、调配要求
1.调动人员经批准后,须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并于3个工作日内到新部门报到。离开原部门又不到新部门工作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
2.调出人员经批准后,应当在当月内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超过期限的停发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3.因学院机构调整、专业布局调整、岗位设置变动等情况或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岗位需要调配人员的,由人事处报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4.各部门内部人员岗位变动,教学院(系)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各职能部门须经部门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变动结果需报人事处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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