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院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如在处分期间再次违纪加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可酌情减期。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正常毕业。
处分起始时间为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学生处分的时间。处分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前一周提交处分解除申请,上交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辅导员在班会上宣布处分解除决定。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用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违反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滋事,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一)进行非法宣传,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可以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者,根据《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核违纪与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初次作案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冒领他人存款、汇款或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团体作案,对为首者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再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6.结伙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参与打架,促使殴打事态发展,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器械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情节严重或有人受伤住院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当事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学院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报案,学院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基础上,按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等故意损害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不遵守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证书及请假条的,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未经请假批准而早走或晚归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不遵守作息时间,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者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嫌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尊重师长、不服从管理、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寝室使用酒精炉或者学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的(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吹风等),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损毁消火栓等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不按要求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服从学院规范管理、损坏公物及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或未请假离校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3-4天,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2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5-6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0-3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7-8天,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40-4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9-10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量化考核中出现扣分的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扣分累计达到20分,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扣分累计达到21-30分,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扣分累计达到31-40分,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扣分累计达到41-50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吸食、藏匿毒品者或为吸毒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及设备,除承担经济责任外,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财物价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纠错态度诚恳,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2.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或作伪证的;
4.第二次违纪或屡教不改的;
5.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各系应当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向学生处提交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学生处审核后,上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和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主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两个系以上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主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院出具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通知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各类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途径、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通知书回执上签字,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并在回执上签字,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送交人在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交日期以签收邮件的日期为准;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栏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无论哪种方式送达,都必须留有证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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