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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和保密规定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1-29 15:04:31 访问次数:11945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四、全校各部门,其重要文件、数据欲存入计算机者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否则,存放重要资料的计算机不能连网。

    五、凡上网发布信息,应严格遵守领导审核发布制度。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学校重大改革举措等信息,若需在网上发布,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六、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转载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七、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部门或用户,必须经过学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八、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九、办公电脑在工作期间不得挪作他用。(如游戏、聊天、下棋、看电影等等)

    十、违反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领导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数据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交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账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十二、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破坏网络设施或形成网络系统安全隐患的,将予以行政和经济重罚。对于造成网络系统毁坏的,必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各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图书馆等要加强对入网计算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堵塞隐患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违反安全管理的,检查监督部门要根据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或根据情节轻重按校纪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安全规定并已触犯《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

   十五、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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