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定级工作的通知
公信安[2007]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
神,提高我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2007年的工作部署,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定于2007年7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下简称“定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详见:《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定级工作的通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