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008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构建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体系,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管理,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特点和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的实践教学场所,是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促进创业孵化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用结合和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素质教育“三教融合”的重要支撑平台和服务机构,其管理水平与运行状态是学院深化教育供给侧改革,促进产教融合,提升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要实现创新创业教育、实训、实践、创业项目孵化、科技成果转化、教育与技术扶贫等孵化器与转化器功能,同时为创新创业导师培养提供实践锻炼平台,助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要充分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教育特征。树立跨界思维,强化资源统筹与共享,建立多元协同创新创业机制,打造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主辅协同、内外结合、有机衔接的平台服务体系,推进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生态圈和利益共同体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校内创业孵化基地投资建设与管理,以学院为主,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其它社会组织为辅;校外创业孵化基地投资建设与管理,以地方政府、行业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为主,学院为辅,实现共建共管共用共享。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要充分体现“搭建服务平台、助力学生创新创业”的宗旨要求。树立经营理念,强化市场意识、服务意识和经营理念,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创新工作机制,服务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推进形成上下贯通、内外协同、责权明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格局,实现基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确保创业孵化基地良性运转、服务到位、取得实效。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学院、二级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成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任正、副组长,有关职能处室和各二级院等分管基地工作的领导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顶层设计,全面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院作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创业孵化基地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设项目的调研与论证,基地规划化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学生创业团队和项目的入驻审批、创业指导服务、过程监管和考核评价工作。此外,负责创新创业教育的对外合作、校外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训基地管理中心作为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的重要协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调配学生创业所需的水电管网和场地、设施设备等必要资源,过程监管入驻基地创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积极为学生创业实训实践、项目生产、产品销售等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服务平台,并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论证与实施,协同做好学生创业项目团队入驻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院是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建设、管理与服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制订专业群面向的创业孵化分基地建设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所属创业孵化分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创业项目的考核评价,建立项目管理台帐,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并成立创新创业工作团队,选派创新创业导师,为学生创业实训实践和项目孵化提供全程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基于学院整体建设规划、国家政策和学生创业实训实践需要,学院独立或与合作单位共同设立、协同管理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审批制,由各二级院或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创新创业学院和实训基地管理中心双重审核,报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第十二条 校外创业孵化基地作为学院创业孵化基地的重要组成和对外重要合作平台,归口并接受创新创业学院的管理和工作指导。基于多方合作意愿,成立专业群面向的创新创业学院分院,负责校外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归口创新创业学院管理,主要为入驻基地学生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项目路演、创客交流“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从政策解读、信息咨询和资源对接与优化配置等方面为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作共赢、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建设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达到或超过省级建设标准。各二级院是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主体,学院、二级院两级协同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树立“跨界、融合、生态、协作”思维方式,打破专业、二级院别和学校与社会、实训基地与创业孵化基地的边界,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与实训基地一体化建设,建立政行企校联动协同机制,建设跨专业、跨二级院别、跨界别、多元协作共享的若干创新平台和创业平台,实现创业孵化基地多元共建、要素集成、功能配套、体系完整、特色鲜明,形成比较优势。
第十七条 基于国家政策导向、区域经济发展、创新型人才培养要求、专业(群)建设需要,以及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学院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目标定位与价值取向,科学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和育人需要,依托专业,系统开发创新创业实训项目。
第十八条 通过争取专项资金、吸引设立企业创业基金、成立众筹基金、引企入校、政校行企合作等,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探索创业孵化基地共建新模式、新路径,实现建设主体多元化。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和院长创业基金,按年拨付经费,用于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学生创新创业。
第四章 创业项目团队的入驻与退出
第二十条 创业项目团队入驻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并且基地能够满足该项目创业条件要求。
(二)原则上要求创业团队负责人和成员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三)创业团队已筹措到一定数额的项目启动资金,愿意承担创业风险。
(四)创业团队承诺项目入驻基地后尽早开业运营,遵守基地管理制度,履行义务,接受学院和基地宏观监督管理。
(五)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创业,已经过家长和所在二级院书面同意。
(六) 创业团队已自主选择或由所在二级院选定创业导师。
第二十一条 校内创业孵化基地遴选学生创业项目,主要从以下所列项目类别中选择:
(一)院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二)已立项的院级创新项目、创业项目。
(三)获得院级及以上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创业项目。
(四)学院和基地招募的学生创业项目。
(五)学生自主开发申请、经院级特批的创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入驻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和团队,须接受并通过院级评审。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况可优先通过评审:
(一)依托专业开发的创业项目。
(二)成功融资,且正在创业的创业项目。
(三)跨二级院、跨专业组建的创业团队。
(四)团队负责人具有创业实践经历或正在创业。
(五)团队成员曾接受过创新创业系统教育和培训,在学期间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类社团协会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创业项目团队入驻校内创业孵化基地,须由团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经二级院资格审查后,创新创业学院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结果经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1周,签署入驻基地协议和办理入驻手续后,正式入驻基地创业实践。创业项目团队申请入驻校外创业孵化基地,须经学院和基地共建单位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创业项目团队入驻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合约期2年,合约到期可申请续签入驻协议,但最长可延至毕业后2年。
第二十五条 创业项目团队与创业孵化基地合约期满,须到实训基地管理中心、创新创业学院或校外创业孵化基地共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因创业项目团队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团队负责人应书面提出退出申请,并到实训基地管理中心和创新创业学院办理终止协议和退出手续。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创业项目团队,学院或校外创业孵化基地共建单位有权终止合约执行,责令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并保留追回专项支持资金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企业运营的创业项目团队,应在入驻合约到期前1个月,积极协助学院或校外创业孵化基地共建单位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变更手续,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后方可办理基地退出手续。
第五章 基地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合理、有效、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有严格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各二级院按职责要求做好基地的运行管理与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一支技术保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创业孵化基地专兼职管理队伍,保证创业孵化基地良性运转。
第二十九条 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加强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导师培训与选拔,推行创业导师制,完善“导师+项目+团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模式和立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免费提供创业项目团队入驻所需场地、水、电、网络和办公桌椅等基本设施,完善学生创业实践所需的服务设施和软硬件环境,不定期举办创业培训、创客交流等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创业项目注册企业法人,为项目团队申办创业贷款、社会保险和业务咨询等提供周到服务。
第三十条 创业项目团队应按照校内创业孵化基地规范管理的要求在指定区域自主合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团队成员言行;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做好“四防”工作;建立项目经营台帐,按时、准确上报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学院和基地的检查、评估和工作指导。
第三十一条 创业项目团队根据经营需要,可申请院长创业基金、企业创业基金等专项资金支持。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项目团队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制度规定,按期足额返还专项支持资金本金。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创业项目团队利用学院专项支持资金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及时向基地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自主经营期间妥善保管,友好使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合作约定,加强与共建单位协同管理校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团队入驻校外创业孵化基地,应接受基地共建单位的组织管理与工作指导,并积极参加学院、二级院组织的创业培训、创客交流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定期检查、考评制度和创业项目团队动态调整机制。对各二级院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管理、导师指导服务和项目运行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单位和导师的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优秀团队和个人评选、是否中止项目运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创业项目团队考核不合格,学院可责令其退出,具体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校外创业孵化基地考核不合格,学院有权终止合作,基地予以摘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0二一年十一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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