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推进学分制人才培养改革,规范执行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重新修订我院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创新创业实训实践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意义的学习成果,经学院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各专业学生习得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4学分)方可正常毕业。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
1.科研实践学分;
2.生产实践学分;
3.创新创业实训实践学分;
4.社会实践学分;
5.创新性文体活动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评审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院级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科技处、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处、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制度修订、评审认定,以及处理和解决创新创业学分评审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违规问题,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
2.系部(院)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评审小组,组长由各系(院)书记、主任担任,成员主要由教研室主任、职业导师、创新创业导师、基地和项目(课题)管理教师、辅导员等成员组成。系级创新创业学分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评审认定工作实行院、系、教研室、班级四级认定复核制,在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由系(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审定流程
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学分,以学年为单位按审定流程进行。
1.每学年末,由学生本人填写“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上交所在班级学委,经班级、教研室两次审核后,以专业为单位汇总上报所在系(院)创新创业学分评审小组。班级、教研室分别负责本班、本专业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的初审,分别建立和管理本班、本专业的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台帐。
2.系(院)创新创业学分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确认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事实,认定相应学分。各系(院)教学秘书建立系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台帐,组织填报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连同学分台帐一并上报创新创业学院。
3.创新创业学院于新学年初组织抽查和复核各系(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结果,并将抽查复核结果上报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全院分届次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台帐,于每年5月上旬前将未修满创新创业学分的应届毕业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4.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处理相关问题,对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无效,有关责任处理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5.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最终认定结果由创新创业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并反馈各系(院)。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分台帐应分类清晰记载学生在各学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的时间、地点、项目(活动)内容、评价结果、认定的学分;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应明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活动)内容和认定的学分。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不同项目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累加记载,同一项目的创新创业学分以学年内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但不同类别的学分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持续参加某一项目,初次认定学分后,以后各学年只在创新创业学分台帐相应学年正常记录实践事实,不认定学分,但满足上一级加分条件,可对原认定的学分进行更改。跨学年完成或参加的项目(含竞赛项目),其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和认定,应在项目完成或评选结果公布后在相应的学年申请。集体项目根据参与学生的任务分工及贡献大小排序,分别认定学分。
第九条 科研实践学分、生产实践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累计超出规定的4学分,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不高于所超学分的1门公共选修课。因多项试验研究成果获得的奖励学分累计超过4学分,可申请免修与该研究成果紧密相关的1门必修课。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各类别创新创业实践事实和学分的最终认定。职责分工如下:
团委负责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创新性文体活动事实的最终认定;
科技处负责学生科研实践的最终认定;
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基地管理与项目生产实践的最终认定;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实训实践(含相关等级证书)的最终认定,学生未在创新创业学院备案、自行参加的创新创业大赛不予认定学分;
教务处负责学生实验实训室管理与项目生产实践(或服务性实践),以及职业能力等级证书的最终认定。
第十一条 各系(院)在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的基本精神指导下,可制定本单位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规范学生第二课堂行为(如志愿服务、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备案审批程序等),产学研用创结合,持续推进“三全育人”。系级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须在创新创业学院备案方可实施,不得违背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总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学分所提交的书面佐证材料,应有本人参加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的责任部门领导或责任教师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教研室应妥善保管本专业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的相关佐证材料三年,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表现,可作为学生奖(助)学金、创业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的评选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科研实践学分评定细则
附件2 生产实践学分评定细则
附件3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准则
附件4 社会实践学分评定细则
附件5 创新性文体活动学分评定细则
附件6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
附件7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
(2020年11月第5次修订)
附件1
科研实践学分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具体实施《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实践学分是指学生课外自主或立项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和科技服务等实践活动,以及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申请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经院系两级审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读或休学创业期间,在校立项或自主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经学院组织的专家鉴定,其研究成果和科技作品(产品)填补技术或市场空白,且科学性、先进性、时代性和实用性较强,奖励4学分。
第四条 学生立项研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以上,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奖励4学分,团队成员前三名依次奖励3.5学分、3学分和2.5学分,其余成员奖励2学分;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奖励3.5学分,团队成员前三名依次奖励3学分、2.5学分和2学分,其余成员奖励1.5学分;获市级三等奖以上,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奖励3学分,团队成员前三名依次奖励2.5学分、2学分和1.5学分,其余成员奖励1学分;获院级三等奖以上,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奖励2.5学分,团队成员前三名依次奖励2学分、1.5学分和1学分,其余成员奖励0.5学分。学生获得多项研究成果奖励,奖励学分可累加,超出4学分,经申请可免修与该研究成果紧密相关的1门必修课。同一研究成果多次获得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奖励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五条 学生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半年、半年以上但不足一年、一年及以上分别认定1学分、1.5学分、2学分。如项目研究成果获奖,奖励1学分。每名学生最多允许参加2个教师科研项目,所得学分可累加计算。
第六条 学生担任科研助手半年以上(含半年),经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处认定)综合评价,并通过系级认定,计1~2学分。学生担任科研助手时间在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经科技创新平台综合评价和系级认定,计0.5-1学分。
第七条 学生自主或参加教师科技下乡服务持续半年(含半年)以上,成效明显,经带队教师或被服务的单位/个人出具证明和系(院)调查核实,奖励2学分。科技下乡服务不足半年,但参与3次以上,表现积极,奖励0.5~1学分。
第八条 学生独立取得专利授权(含软件著作权),奖励4学分。师生共同取得专利(含软件著作权)授权,学生排名在1-2位,奖励3学分;排名在第3名以后,根据贡献大小,奖励1-2学分。学生联合申报且取得专利授权,学分奖励同师生联合申报专利。
第九条 学生独立在国家、省、市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分别奖励4学分、3学分和2学分;学生第一作者在国家、省、市级公开出版的报纸、杂志发表有一定影响的文章,分别奖励3学分、2学分和1学分。师生、生生联合发表论文,学生排名第一,学分奖励参照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学分奖励规定;排名第2-5位,分别奖励2.5学分、2学分、1学分、0.5学分。学生公开发表多篇论文(文章),所得学分可以累加。
第十条 学生参加院系组织的学术论坛、学术报告会等学术活动,并撰写笔记或心得体会,经会议主办方证明和系级调查核实,每次计0.1学分,每学年最高认定0.5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类大赛,其学分认定比照创新创业大赛。
附件2
生产实践学分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具体实施《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产实践学分是指系(院)组织、学生自愿参与实训基地和实验实训室日常管理、项目生产和社会服务性实践等与所学专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和服务性实践活动,经院系两级审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本人或以团队形式负责或参与生产性实训基地(或有生产项目的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和项目生产实践一个学期,表现突出,可认定2.5学分,团队成员按贡献大小和综合表现分别认定2.5学分、2学分、1.5学分和1学分;参加生产性实训基地(或有生产项目的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和项目生产实践一个学年以上(含1个学年),表现突出,可认定3.5学分,团队成员按贡献大小和综合表现分别认定3.5学分、3学分、2.5学分和2学分。学生本人或以团队形式单纯负责生产性的实训基地(或有生产项目的实验实训室)的管理或仅参与项目生产,最高认定2学分(一学期)、3学分(一个学年及以上),团队成员按贡献大小和综合表现不均等认定学分。
第四条 学生本人参与非生产性的实训基地(或实验实训室)管理一个学期,最高认定学分1.5学分(一学期)、2.5学分(一个学年及以上);2人以上共同管理,按贡献大小和综合表现不均等认定学分。
第五条 学生个人或团队参与基地(或实验实训室)管理、项目生产实践3个月以内,根据表现,每人计0.25-0.5学分;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根据表现,每人计0.5-1学分。如在基地(或实验实训室)管理或项目生产实践期间因受过纪律处分被劝退,取消该项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资格。
第六条 学生本人或以团队形式面向校内外的服务性实践(主要指非农类专业学生),其学分认定参照第三条、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顶岗实训/就业实习期间表现出色,为实习单位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习单位认定贡献较大,且形成2000字左右的经验交流材料,经所在系院认定具有示范作用,可奖励2学分。
第八条 学生参加基地、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和项目生产实践(含服务性实践),须由实训基地、实验实训室、生产性(服务性)项目的责任教师、实验员或导师在新学期或新学年开学2周内汇总上报教研室、系(院)批准。学生中途退出,应及时上报教研室和系办公室。
第九条 为保证学分认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各系(院)应组织制定学生参与实训基地(含实验实训室)管理和项目生产(服务)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教研室负责组织评价,并以学期为单位建立学生参与基地(实验实训室)管理、项目生产与服务的实践台帐。
第十条 实训基地、实验实训室、生产性(服务性)项目的责任教师、实验员或导师以学期为单位对参与管理和生产(服务)的学生或学生团队做出综合评价及学分认定建议,并上报教研室,作为认定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公共实验实训室管理,由该实验实训室所属的责任部门将学生名单、评价结果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转交学生所在系(院)。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企业主导型实训基地从事生产、管理和对外服务,由合作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学生所在系(院)。
第十三条 学生自主创业、自主科学试验、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生产实践,以及院系组织的兼具项目生产性(经营服务性)的创新创业活动,按相应类别的创新创业学分评定细则执行。
附件3
创新创业实训实践学分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具体实施《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训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读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含师生共同创业),以及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创业立项研究与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经院系两级审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参加全国或国际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分别计4学分、3.5学分、3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2学分。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分别计3学分、2.5学分、2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1学分。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分别计2.5学分、2学分、1.5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0.5学分。参加院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分别计2学分、1.5学分、1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0.5学分。参加系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分别计1.5学分、1学分和0.5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0.25学分。各级各类专业技能大赛参照创新创业大赛认定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以取得的最高级别奖项认定学分。
第四条 学生参加专业典型项目计2学分。将专业典型项目的实训产品(作品)成功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系级审定,项目组负责人奖励2学分,其它成员奖励0.5~1学分。
第五条 学生申报的创新创业项目被遴选为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该项目负责人奖励2学分,成员奖励1学分,如通过省级验收合格,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该项目负责人奖励2学分、成员奖励1.5学分。
第六条 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为市校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奖励1学分,成员奖励0.5学分;如通过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奖励2学分,成员按贡献大小分别奖励1.5学分、1学分、0.5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项目孵化3个月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奖励0.5学分,成员奖励0.1学分;参加项目半年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奖励1学分,成员奖励0.5学分;参加项目1年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奖励1.5学分,成员分别奖励1学分。如项目团队成员中途变更,须及时向所在系和创新创业学院报备,否则对新加入和中途退出的团队成员不予学分认定。
第八条 学生创业项目注册实体组织,项目负责人奖励2学分,成员奖励1学分。
第九条 学生参加院系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企业实践,企业评价表现突出或受到企业表奖,奖励1学分。
第十条 学生将专业实训项目、基地生产项目、科研项目成果成功转化为创业项目,运营效果明显的,项目团队负责人奖励2学分,成员奖励1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技能休学创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所在社区、街道或乡镇开具证明,或提供相关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经院系两级审定,奖励3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创业项目主动对接企业或地方创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或直接产业化运营,其创业成果成功转化为地方扶贫项目、产业推广项目,带动在校生和社会青年创业、应届毕业生就业或农民脱贫人数较多,经所在地区的社区、街道或乡镇开具证明,院系两级审定,奖励4学分。
第十三条 每学年参加就创业方面的讲座、论坛、报告会(培训会、交流分享会)、创业路演(非比赛期间)、双创训练营等就创业活动,并撰写笔记或心得体会,经会议主办方证明和系级认定,每次计0.1学分,本项学分最高认定0.5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学分,如出现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中的两条以上加分条件,只能选择其一申报,不能重复计算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创业项目争取到地方政府、风投公司、天使基金、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资金扶持,且运营效果良好,经系级审定,奖励2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创新实践成果的学分认定,按照科研实践学分评定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类别不同项目的创新创业实训实践所认定或奖励的学分可累加计算,但以最高学分奖励为准。
附件4
社会实践学分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具体实施《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本人或多名学生自发进行,以及参加系级以上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经院系两级审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实践活动:
1.社团协会活动;
2.课外科技活动;
3.社会调查(包括市场调研、行业调研、三农调查、社会热点调查等);
4.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
5.志愿服务;
6.勤工俭学;
7.参军入伍;
8.青红筑梦实践
9.其它社会实践。
第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协会1年以上,最高认定1学分;参加其它各类社团和专业协会1年以上,最高认定0.5学分。参加2个以上协会不重复认定学分。学生在各类社团协会表现特别突出,经社团协会推荐、院系两级认定,奖励1学分。学生社团协会自主制定学分认定细则。学生参加协会社团的学分认定,只在毕业前认定1次。
第五条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主创业或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科研实践,以及参加院系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企业实践,其学分认定分别按照创新创业实践、科研实践学分评定细则执行。
第六条 参加院系组织的社会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计1学分;如公开发表,按科研实践评定细则认定学分。调查报告经系(院)评定为优秀的,奖励1学分。调查报告受到国家、省、市、校奖励者,分别计4学分、3.5学分、3学分、2学分。调查报告多人完成的,报告完成人员按获奖级别及贡献大小不均等分配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系、院、省级以上“三下乡”活动,分别认定0.5学分、1学分、2学分,团队负责人奖励0.5学分;受到系、院、省级以上表奖,分别认定1学分、1.5学分、2学分,团队负责人奖励1学分。系级组织开展的“三下乡”活动,须经团委批准。学生参加学院、省级以上组织的青红筑梦社会实践活动比照“三下乡”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半年及以上,表现突出,经社区、街道等相关单位或院系有关领导、辅导员证明和系级评定,确有榜样示范作用,奖励1~2学分。志愿服务3个月及以上,但未超过半年,根据表现,奖励0.5~1学分。参加社会短期志愿服务,每次计0.2分,最多认定0.5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实践活动半年及以上,经有关单位和辅导员证明、系(院)核实,奖励1学分。勤工俭学3个月及以上、半年以内,根据表现,计0.5学分。学生寒暑假在基地(实验实训室)、公寓值班,比照勤工俭学,计0.5学分。
第十条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报名参军,并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成功报名的学生,奖励0.5学分;应征入伍且在部队未受到处分的学生复学后奖励2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批准参加的、所学专业面向的职业能力X等级证书考试,获初级、中级证书分别奖励0.5学分、1学分;学生跨专业参加职业能力等级考试,获初级、中级证书分别奖励1学分、2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其它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者,由院系两级共同审定学分。
附件5:
创新性文体活动学分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具体实施《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性文体活动学分是指学生参与各级创新性文体活动的组织策划、编导、主持、竞赛,经系级审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性文体活动是指举办、承办或参加的文体活动在活动形式、活动内容上具有时代性、新颖性、原创性、挑战性和竞争性,不拘泥于传统,别具一格,成效明显。
第四条 成功组织策划、编导、主持大型创新性文体活动的主要贡献者,按照承办国家、省、市、校、系的不同级别分别奖励4学分、3.5学分、3学分、2学分、1学分。
第五条 参加全国或国际创新性文体比赛,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获前三名,分别计3学分、2.5学分、2学分。个人项目获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每人计1.5学分;集体项目前三名以后获奖者,每人分别计1学分。
第六条 参加省级创新性文体正式比赛,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分别计2.5学分、2学分、1.5学分。个人项目获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每人计1学分;集体项目第四名以后获奖者,每人分别计0.5学分。
第七条 参加市级创新性文体正式比赛,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分别计2学分、1.5学分、1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0.5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1.5学分、1学分、0.5学分,其余名次获奖者,每人分别计0.25学分。
第八条 参加校级创新性文体正式比赛,个人项目获前三名者分别计1.5学分、1学分、0.5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0.25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1学分、0.5学分、0.25学分,其余名次获奖者,每人分别计0.1学分。
第九条 参加系级创新性文体正式比赛,个人获前三名,每人分别计1学分、0.5学分、0.25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0.5学分、0.25学分、0.1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系级和院级创新性文体正式比赛,但未获奖、未取得名次,每次计0.1学分,每学年最多累加0.5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直接参加国家、省、市大型文体活动(专指非竞技类文体活动,不含志愿服务性活动),每次分别计2学分、1学分、0.5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创性设计或作品(不含专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的设计作品)在艺术节、社团节等校级以上大型文体活动被评为一、二、三等奖,学分认定参照参加国家、省、市、校创新性文体正式比赛。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性文体活动累计超过4学分者,按4学分计算。同一项目参加多次比赛,按取得的最高名次计算学分。
附件6: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
系(院):
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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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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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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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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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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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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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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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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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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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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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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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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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列条目,另附相关文字及证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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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辅导员、基地(实验实训室)或项目(课题)管理教师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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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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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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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级创新创业学分评审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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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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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创新创业学分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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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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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
系(院): 专业: 学年第 学期
制表人: 教研室主任: 系(院)负责人:
系(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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