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与孵化,规范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和《创新创业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双创工作实际,并按照主管领导指示精神,本着专款专用、分类定额、按需支出、总量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现就我院批准入孵的立项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1、立项孵化专项支持经费,以院长创业基金形式,分类支持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
2、创新类项目经费额度,原则上以各项目经费预算为准;创业实训类项目经费额度为0.5万元/项目;创业实践类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主要指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经费额度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
3、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基于项目预期成果导向的绩效考核。院长创业基金作为项目启动引导资金使用,激励项目如期启动实施,并以各项目预期成果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4、创业实训类项目实现预期成果,结题验收合格,可申请升格为一般性创业实践项目,纳入下一年度新立项目的管理。如未能实现预期成果,原则上要求偿还已使用的专项支持经费。
5、除确有特殊原因外,创新类项目须以实现预期成果作为不予偿还专项支持资金的对等条件。
6、创业实践类项目实现预期成果,应在立项周期内分批或一次性返还专项支持经费,以保证院长创业基金的循环使用。
7、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实行导师协管制。导师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导师指导服务与监管是否到位,与年终评优选先和指导项目孵化的工作量挂钩。
8、因导师指导、服务、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立项孵化项目无法正常启动实施、结题验收不合格,或者项目无特殊原因而终止研究或运营,以及专项支持经费违规使用或存在虚假报销专项支持经费等情况发生时,将追究导师责任。项目所在系(院)承担监管不力的连带责任。
9、项目使用专项支持经费,应予偿还但未及时偿还,导师将承担“担保”责任。
10、要求孵化项目收入与经费支出情况,逐笔、如实记帐,以便帐目核查或验收。经查实确有漏记、刻意不记、造假帐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团队负责人口头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孵化、偿还已支出的专项经费、院内通报、取消项目负责人评优选先和创业奖学金评选资格等处理。
11、要求创业实践类项目团队融资要合规合法,规避融资风险。
12、除本规定之外,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按照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和《创新创业教育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3、创新创业学院将会同实训基地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孵化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结题验收。
附件:2019年度批准的双创孵化项目与经费匹配名单(含经费额度安排)
创新创业学院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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