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日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校职能,完善党校教育体系,促进党的建设、干部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院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及培训的职能部门,也是从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的一个重要基地。
第三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重要事项需经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和委员,由学院党委任命。校长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组织部长兼任。校务委员会在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党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四条 学院党校接受省高校党校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党校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素质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德才兼备的干部,端正党员和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增强党员队伍的活力。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党校基本任务
(一)制定全院中层干部和全体党员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协助宣传统战部组织和安排形势任务报告会。
(二)组织培训中层干部、党务、政工和其他管理干部,预备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
(三)协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对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进行政治理论和教育理论培训,协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培训全校学生干部、团干部及学生理论骨干。
(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1.结合党校的教学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研究全院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及他们所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
2.围绕学院党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为党委决策服务。
3.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第七条 党校培训是非学历的短期培训。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培训班每年举办1次,党员重点发展对象培训班每年举办 1-2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由教学系(二级院)业余党校主办,每年举办1次,学时为30学时左右。其他形式培训班举办的时间和学时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八条 校长岗位职责
(一)全面领导和负责党校工作,主持党校校务委员会工作。
(二)对党校的基本建设、党校教育培训和科研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审查并签发党校的规章制度,聘任或解聘党校兼职教师。
(四)负责党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校长负责党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全面安排落实培训工作有关事宜。
(三)组织党校科研工作,组织专兼职教师研究教学工作事宜。
第十条 党校其他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教师
第十一条 党校设兼职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范围包括:学院党委委员、党校校务委员会成员、党委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思政教研部教师等。
第十二条 教师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钻研党的基本理论,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二)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三)治学严谨,精益求精,认真汲取新理论、新观点、新成果;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做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解决学员关心的问题,积极探索新时期党校教育、建设和发展的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五)遵守党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党校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章 学员
第十三条 干部、教师和学生在党校学习期间均为党校学员,必须遵守党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集中精力参加学习,认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党校学员要通过培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干部要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党性坚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维护团结,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基本如识、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明确党员责任,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十五条 各类培训班结束时,均要对学员进行结业测试和考核,根据不同班次特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结业成绩做为干部考核晋级、预备党员转正、发展对象入党的重要依据。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学员结业后填写《党校学员登记表》。结业成绩不合格的学员要重新参加培训。
第六章 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由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系(院)业余党校组织培训班的教学工作,由所在教学系(院)业余党校负责组织实施,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检查指导。党校培训分理论教学和社会实践两种形式,采取系统讲授和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辅之以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党校教学内容根据不同班次的特点安排。干部培训班主要进行较高层次理论培训、形势政策教育和领导科学辅导;预备党员培训班主要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世界观和人生观、党的生活常识、党性党风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主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入党动机、入党程序和手续的教育。
第十八条 党校要积极运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活跃培训形式,增强教学效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学系(院)设立业余党校,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基础培训及大学生入党启蒙教育,指导学生群众性学理论、学党章活动等,具体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由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党校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