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日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的手续和程序,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级党组织都要把吸收具有马列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启蒙教育
第五条 学院团委通过上团课的方式,组织优秀学生共青团员和青年教师,学习党的政治主张;党小组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青年教师和其它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申请人队伍,特别是要注重扩大青年教师和大学生要求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六条 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不能打印,应由本人执笔,并签名盖章。
第七条 接受入党申请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要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信仰和要求进行了解,并针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要充分发挥各系(院)业余党校的作用,没有业余党校的支部也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使培养、教育工作坚持经常化、制度化,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务实性。要坚决避免平时不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到发展阶段搞“临时”培养,“浓缩”教育。
第八条 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二是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三是进行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四是进行学习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典型事迹教育等。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及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在表现比较突出的入党申请人中确定的重点培养对象。发展比例占班级人数的20%左右。
第十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1. 根据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由党小组或团组织推荐,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 党支部经过认真审议研究,征得党总支的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3. 上级党组织如无不同意见,应及时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该表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并由党支部负责填写和保管。
4. 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密切结合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如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给他们分配一定工作并及时予以检查指导,定期组织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督促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个季度一次向党组织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进行一次写实,写实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的“培养考察记录”一栏。定期考察写实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和本职工作学习表现等。写实既要肯定成绩,同时还要指出不足。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各系(院)业余党校要制定党课培训计划,每学年一期,学时不少于40学时。教育内容:一是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核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二是进行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三是进行理想和信念教育;四是进行怎样争取成为一名共产党员的教育等。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课学习期间要对积极分子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党课结业证书》。没有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写实,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对其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且准备近期(一年内)发展的,可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在确定学生拟发展对象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1.学习成绩方面,从入学开始到发展前的三个学期期末考试平均成绩一般应在80分以上,且不能有不及格的情况;2.遵守纪律方面,不能有违纪情况(含通报批评);3.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要对党支部上报的拟发展对象进行考核及民主测评。对职工的考核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全面了解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务实绩、职业道德修养等情况。对学生的考核要采取民主测评和重点考核的方式,民主测评要在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测评主要是对该学生本人德智体美劳(含创新创业)等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层次;参加测评的人数必须在全班总人数的90%以上。考核情况及民主测评结果是拟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率低于50%或一般率高于25%的学生一般不确定为拟发展对象。对接近于上述比率的学生,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参加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的人员应主要是本年级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以及被考察对象同一寝室的人员;要综合考虑考核和测评结果,慎重研究是否确定为拟发展对象,并形成书面意见和说明。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研究拟定发展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单位党员在各个层面(学生各年级)的分布结构,严格执行总量控制计划。党委组织部按照上级下达学院的计划要求,结合各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以及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评估结果,制定下达各单位的具体计划数量。各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具体情况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由拟发展对象自己邀请或由党组织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的介绍人要经被指定人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预备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被限期改正或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拟发展对象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其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定期或在党支部大会上向党组织做出报告。入党介绍人对党、对被介绍的同志都负有重要责任。
第十九条 党组织对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政审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审查发展对象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审查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指父母、爱人、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为政治审查的范围。
政治审查的方法,一是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听取发展对象本人、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各方面的情况;二是查阅有关档案和相关材料;三是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意见;四是向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拟发展计划及拟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相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历次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外调或函调材料、学生入学以来各学期的各科考试成绩单、民主测评结果、党支部对拟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综合材料(含综合政审材料)、党小组或团组织推荐材料、公示结果、党课结业证书等。党委组织部与关工委党建组织员组成考核组,依据《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工作细则》实施考核,经审核无异议,方可确认为发展对象。
第五章 对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
第二十一条 按上级要求,党委组织部将统一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的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除极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集中培训的计划由党委组织部制订。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为3至5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培训的主要形式为集中授课、专家讲座、座谈讨论和个人自学等。集中培训期间,要对发展对象进行考核、考试,考核、考试合格者颁发《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不办理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四条 对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反馈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予以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历、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公示时间为7天。党委组织部和各总支(直属党支部)都要建立公示登记制度,专人收集、登记、整理有关意见。公示期结束3日内,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对党员、群众的来信来访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经查实确有严重问题的,或经调查条件尚不成熟、不宜发展的,应暂缓发展,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公示及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归档,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要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由发展对象本人亲自填写,不能打印。要按照《入党志愿书》的项目,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或毛笔逐项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工整。《入党志愿书》填好后,要及时上交党支部接受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对《入党志愿书》及其相关内容审查合格后,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一般应有党支部书记主持;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应符合法定人数;发展对象要向大会宣读自己在《入党志愿书》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党小组和介绍人要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表明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的态度;支部组织委员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与会党员要进行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发展对象对大会讨论情况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能够解释说明的,应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与会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委在审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着重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程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谈话后,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一栏,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除学院党委特殊授权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提出能否接收预备党员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一栏。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审批意见要注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要参加入党宣誓仪式。一般情况下,入党宣誓仪式由学院党委统一组织;特殊情况下,由党委组织部通知相关党总支另行组织,并派人参加。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支部要通过定期听取本人的思想汇报、经常性的个别谈心、严格的组织生活、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写实,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及时地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介绍人、党小组、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并提出其能否转正的意见。党总支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公示,公示期为7天。若无异议,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支部大会的程序和要求参照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总支应及时派人与其进行谈话;支委会要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一栏,经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后,连同转正申请、预备期的考察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二条 党委讨论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并提出意见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批准按期转正的,党龄从预备期满时间算起。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综合材料(函调、取证材料)、教育考察综合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
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不少于半年,也不能超过一年);来校学习工作的预备党员,其预备期在校培养考察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才能讨论其是否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同样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做出决议,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通过延长预备期的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和“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其本人也必须参加支部大会讨论,并可以在支部大会上为自己申辩。
第八章 新党员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对转正后的新党员的继续教育,通过参与党员形象工程、党员先进性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安排承担各项工作等多种形式,鼓励新党员继续保持积极奋进的精神状态,坚决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思想,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四条 在新党员转正后的1-2年内,党支部要坚持安排专人的谈话制度,及时肯定成绩并指出新党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坚持每年一次的党内评议制度,新党员要做出书面的思想汇报和总结;对学生新党员还要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测评制度,测评办法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评议和测评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学生党支部要坚持继续为转正后的学生新党员的写实制度,写实表格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发。上述材料一并存入新党员的个人考核档案。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务工作者都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基层从事党员发展工作的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特别是对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把好“入口关”。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失职、失误行为要追究行为人和直接领导者的工作责任,对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的评估检查组,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多种形式、不定期的抽查以及定期的检查评估,其结果直接与下一批的发展计划挂钩,与党内的各种评优挂钩,与对主管领导的业绩评估挂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以往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