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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有关规定解读
作者:党委工作部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9-19 12:50:00 访问次数:14231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该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哪些?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该规定。

    2、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包括哪些?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哪些?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谁负责受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5、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有哪些内容?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填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拟提拔副科级干部的考察对象应在考察前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7、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怎样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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