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4.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9.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上级各类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政机构、二级学院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及校内外参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八)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见附件)。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委员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应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主管领导和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相关领导和部门应提前将议题相关材料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议题审议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
1.批准(同意)或通过;
2.原则批准(同意)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
3.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4.不予批准(同意)或通过。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对列为紧急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调查研究并报告的一般事项,相关部门应在7-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面较广、问题复杂需要反复协调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在15-3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未办结的,30个工作日后每月反馈1次阶段性进展。自研究之日起1年仍未办结的事项应重新研究。
党政办公室应定期向党委会汇报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政办公室如在督查、督办党委会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党委书记报告,必要时提请党委会复议。
第二十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准备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议题呈报单
(2024年1月8日修订)
附件
议题呈报单
会议名称:☑党委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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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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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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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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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长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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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列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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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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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二级学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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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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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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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背景、依据、其他情况等,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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