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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科技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1-05 12:44:00 访问次数:689

 

辽宁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委科技委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辽宁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保障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及我省科技计划管理与改革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坚持“四个面向”,旨在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使命,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聚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通过系统设计、集成攻关和应用示范,着力攻克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引领。

第三条 重大专项组织和管理遵循“聚焦产业、主动布局,锚定目标、系统推进,统筹资源、协同攻关”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滚动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重大专项按照专项、项目、课题三个层次管理。

专项是实现任务目标的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攻关方向,每个方向下设一定数量项目。

项目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服务于重大专项总体目标,一般为综合性、集成性的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或系统的研发和建设等。

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而分解设立的,应与项目紧密联系,一般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任务。

第五条 重大专项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地方、金融等社会资金共同投入,形成投入共担、收益共享的新机制。

第六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全过程纳入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加强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各类资源的统筹集成。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省委科技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牵头凝练提出重大专项选题建议及资金总体概算,在充分征求省委科技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提请省委科技委会议或省委科技委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组织重大专项的全过程管理,制订重大专项管理制度,在项目征集、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各个环节加强统筹协调。

第八条 初审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有关重大专项的项目组织、资格把关、审核推荐,配合省科技厅督促检查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

第九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根据重大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和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保守技术秘密,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申报项目,提出下设课题建议,并与课题承担单位签署课题任务合同书(协议)。根据任务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做好下设课题管理,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取得的重大成果。接受省科技厅、初审推荐单位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策划与立项

第十一条 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题凝练机制。

自上而下。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布局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瞄准当前科技和产业竞争焦点以及未来发展制高点,研究提出重大专项选题建议。

自下而上。各地市以及驻辽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重大科技问题,研究提出重大专项选题建议。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梳理汇总各方提出的选题建议,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专家编制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拟设重大专项名称、背景及意义、任务设置、资金概算、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组织实施方式等要素。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采取专家咨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重点评估专项目标的可行性、专项指标的先进性、任务部署的科学性、组织实施的可操作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确保重大专项实施风险可控。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同时提交伦理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核,省委科技委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报请省委科技委审定同意后启动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任务可采取一次性集中部署方式,也可采取分年度连续部署方式。分年度部署方式,任务部署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专项中的项目、课题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与国家实验室、中央企业、中国科学院等共同出资联合实施重大专项的立项组织模式,任务设置、出资比例等由参与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一般由省内企业牵头实施,采取产学研联合方式申报。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牵头的,原则上应联合1家(含)以上省内企业申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编制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组织项目申报,一般采取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明显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具体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积极推行创新联合体、“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组织模式,遴选汇聚优势力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初审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研究内容、目标和产出指标、计划节点、成果产出、转化应用、人才培养、科技报告以及各方责任和义务、科研诚信承诺等。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资金可一次性拨付、也可分年度拨付。省科技厅根据任务特点、研究进度、经费需求,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合理确定年度经费拨付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财政资金安排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项目监理制度。

年度报告制度。重大专项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召开项目启动会,细化年度任务及经费预算等情况,每年年底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中期评估制度。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总体进展、阶段绩效等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项目监理制度。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每年组织对已立项项目开展监理,跟进掌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探索性、颠覆性研究的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相关单位须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满6个月内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写综合绩效评价材料。课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相关验收材料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支撑材料一并填报(上传)。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省科技厅予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后,按程序报批。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关键技术突破、重大产品研制等核心目标的实现程度和代表性成果的应用与影响,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第二十九条 专项下设的项目全部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省科技厅对专项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进行梳理总结,形成专项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诚信

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监理形式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理工作以实施方案、立项批复、任务合同书、相关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一条 初审推荐单位加强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项目监理、中期评估等情况或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专项相关主体履职尽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里程碑节点监督评价,根据实施成效作出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或终止撤销的决定。监督评价采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全流程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并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项目申报立项、参与咨询评审及项目管理的必备条件。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辽宁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启动实施的重大专项执行本办法规定。本办法发布前,已启动并正在实施的重大专项任务结束后,2024年8月23日印发的《辽宁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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