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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院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人事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1-21 16:16:46 访问次数:587

为加强教职工公寓规范化管理,保证入住教职工正常居住,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公寓入住人员范围

(一)鲅鱼圈域外未婚教职工。

(二)经学院聘任的科研助理。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四)经批准需要入住的其它人员。

二、教职工公寓入住审批手续

(一)新入职的教职工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确认。

(二)科研助理由科技处汇总后,经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

(三)其他需要入住人员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批。

(四)经审核和审批通过的人员,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协同后勤基建处为其办理入住手续。

三、教职工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入住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和学院房产设施。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众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

(二)新入职硕士和科研助理等,每2人分配一个房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单身的每人分配一个房间,举家搬迁的可分配博士公寓一套。

如果教职工公寓入住存量不能满足新入职教职工数量要求,则按照提交入住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不能入住教职工公寓人员将安排至学生公寓等其他地点。博士公寓存量不足的经批准可以在校外自行租房,按照不超过7200元/人标准报销房租。

三)单身公寓免费使用时间为2年,超过的按200元/人.月缴纳房租。博士公寓免费使用期限为1年,超过的600元/套.月缴纳房租,房租随工资扣除。

(四)教职工入住公寓时须接受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的统一安排,服从房间调整或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影响其他教职工入住。对不服从住宿安排的,将予以批评教育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教职工公寓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公寓楼前车辆停放须遵守后勤基建处的管理规定。

(六)教职工公寓只作临时住宿用,不得私自调换、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等;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原结构、改拆或改装任何设施;对房间内设施造成损坏的,须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七)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文明住宿,不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吵闹以及大音量播放音乐,自觉节水、节电、防火、防盗。

(八)自行负责房间内、房间门口卫生,不得在房间门口、走廊、门厅等公共区域堆放各种物品,影响其他入住教职工。

(九)公寓内严禁存放或使用危险物品;严禁在公共区域内燃烧废纸、杂物、乱丢烟头或燃放烟花炮竹等;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在墙上乱涂乱画乱贴等。

(十)居住所产生的物业费、电费、取暖费由入住人员自行到相关单位缴纳,产生的水费由学院收取。

(十一)发生高空抛物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住资格,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十二)每学期末,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会同后勤基建处到各公寓进行卫生、安全等检查,不合格者首次进行通报批评,再次者取消其入住资格。

四、教职工公寓退宿的相关规定

(一)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应于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完退宿手续。高层次人才分配的过渡房居住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一个月内办理完退宿手续或续住手续。

(二)未按规定退宿的,学院将在OA系统进行公示,并纳入个人和所在部门的年终考核。

(三)教职工退宿时,须与后勤基建处一起检查房间物资,交回钥匙,若物资丢失、损坏,须照价赔偿。

(四)退宿后还需入住,需重新办理入住审批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教职工公寓入住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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