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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23-11-20 08:53:37 访问次数:7224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及“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检验、展示学校教育质量、学生综合素质、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创建整洁美观、安全舒适、文明健康、文化生活丰富的学生公寓是学院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住宿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公寓住宿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使用公寓配套设施,接受公寓的相关服务。

(二)对学生公寓管理队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评价,对其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在公寓内开展健康、有益,但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的文化活动。

(四)参加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教育、服务活动。

(五)对公寓管理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公寓住宿学生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

(二)服从学院公寓安排和管理。

(三)合理使用并爱护学生公寓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依照规定缴纳住宿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文明礼貌等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住宿、调宿与退宿

第六条 公寓入住

(一)学生公寓住宿以二级学院为单位集中安排学生房间与床位,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具体安排学生床位。

(二)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后入住指定 宿舍和床位。入住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初,按标准准时缴纳住宿费。

(三)假期留宿的学生,需按照公寓相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住宿时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遵守各种规定,保持室内卫生和室内设施完好,按指定宿舍和铺位住宿,不得私自出借学生公寓床位。

(四)因休学、保留学籍、参军等原因退宿的,需要再次申请住宿的应当持证明,提前十日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处根据宿舍情况,重新安排床位。

第七条 公寓调宿

(一)根据学院相关安排,需要进行调宿的,各二级学有义务服从、配合,公寓进行调宿。

(二)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私自占用空房、空床位。因学生个人原因和特殊 情况需要调换宿舍或床位的,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根据宿舍空余情况,经所在公寓负责人签字确认,二级学院辅导员、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处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办理调宿手续后,应在1日内搬离,并清理干净原宿舍。

(三)学生公寓内临时空出的宿舍和床位,由学院统一管理,学生不得私自占用和调换。

第八条 公寓退宿

 (一)毕业生按学院规定的离校时间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毕业生将个人物品全部搬出宿舍并清理好卫生后,由宿管人员检查宿舍是否完好和整洁。毕业生将宿舍钥匙统一上交宿管员,并在离校签字后完成退宿,丢失钥匙者按价赔偿。

(二)毕业生应做到遵规守纪,爱护公物,文明离校。学生退宿时,宿舍的公共设备如有丢失、损坏,情况按公共物品的成本价收取赔偿费,如果责任不清,由该宿舍全体学均摊。对有意损坏者,除赔偿外,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宿舍钥匙,并在2日内搬离宿舍。

1.结束在校学业(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2.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退宿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3.学生因病等确需退宿,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卫生所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学生要求在校外住宿的,需本人于每学年开始两周内提出办理申请;退宿申请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每学期初进行一次确认,连续校外住宿需逐年申请。学生校外住宿 期间,公寓内不予保留床位、不准存放个人物品。在校外住 宿的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有损学校和大学生形象的事情。外宿学生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跟踪管理。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设寝室长1名,寝室长负责其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其他同学应服从寝室长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禁止异性进入宿舍,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经工作人员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规定出入学生公寓,服从管理。未经许可,外来人员不能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晚上按时归寝,公寓楼大门按规定时间落锁。落锁期间,进出须凭有效证件、证明向宿管人员申明理由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

第十四条 辅导员和各宿舍寝室长要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对夜不归宿和随意留宿的学生,寝室长要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期间,要服从管理,文明住宿未经批准,禁止学生在公寓区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违 者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准在公寓楼内存放车辆;不准在宿舍内吸烟、饮酒及从事干扰、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的活动。

第十六条 对在宿舍楼内出现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非正常事件,每个住宿学生都有阻止不良事态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有不利于问题解决的言行。

第十七条 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服从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丢失钥匙不报告和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上网浏览黄色网站、收看传播反动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严禁搞迷信邪教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二十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外不准私自移动、拆装电线电器,禁止私拉乱扯,设施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管理员,派专职人员维修,凡擅自拆装者,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一律由      当事者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严禁焚烧废弃物;严禁在公寓楼内走廊或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学生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应急灯等炊具和电器,违者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住宿人员要注意个人财产安全。严禁私自更改锁具,个人不得擅自撬门破锁,不得擅自将本宿舍的钥匙转交给非本宿舍人员;宿舍内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对于笔记本电脑、手机、相机等易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住宿人员要注意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务卫生由宿舍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并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内。宿舍楼阳台应保持 整洁,不要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内务。衣服、床单、被罩、枕巾要勤洗勤换,要勤开窗通风,做到卫生清洁、空气清新。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乱扔杂物、随地吐痰;严禁在公寓楼内裸体走动,严禁白天在洗刷间内裸体洗澡;严禁在公寓内外乱写、乱贴、乱画及污染墙壁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保持厕所、洗刷间的清洁,便后冲刷,手纸入篓,不随地大小便,不乱倒剩饭剩菜。

                             第七章 设备与设施管

第二十九条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内的水、电、暖、家具等学院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改变布局。设施出现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恶意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浪费现象。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移动、破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应急灯、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标志等),破坏消防器材要从严处理。

               第八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负责领导全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建立以分管副书记、辅导员(职业导师)、班长、宿舍舍长逐级负责的学生公寓管理网络,做好宿舍内务检查,在学生公寓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设等工作,安排辅导员进入学生公寓,并定期协助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寓成立社区办公室,由二级学院辅导员、学生会干部、学生楼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组织协调开展思想教育和校园文化等活动。

               第九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院每年将依据安全、文化、卫生、秩序公物维护、社区管理等指标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二级学院、宿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考核成绩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涉及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凡因教育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    

第三十六条 在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时,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公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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