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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数据共享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本站 时间:2025-05-20 15:57:36 访问次数:537

第一条 总则

为推进学校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及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数据申请审批流程,确保数据使用高效、合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数据治理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建设与信息中心。

第三条 分类使用

学校数据中台及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各类管理信息数据,业务域包括:公共管理域、人力资源管理域、教学管理域、学工管理域、科研管理域、党务管理域、后勤管理域、财务资产管理域等,用途范围包括:行政运行、教学科研、职称评聘、资产统计、服务保障、诊断改进,汇报展示等。申请人结合工作需要,按照“最小必要”原则确定数据申请范围。

校内跨领域数据查询(非应用开发)原则通过上述申请办理。

在信息系统应用开发及联网使用过程中,共享数据的具体内容一般设置为可用不可见。

第四条 分级管理

数据的共享使用原则上要求在使用方、提供方、管理方及其他相关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因数据安全情况及等级的不同,参照上级专业部门的分类标准,结合学校管理运行实际,分为一般级、敏感级、重要级:

(一)一般级数据共享,指数据提供方无条件共享的数据;

(二)敏感级数据共享,指数据提供方有条件共享的不包含师生个人信息的数据;

(三)重要级数据共享,指包含师生个人信息的数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各部门相关人员,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或授权批准,均可提出使用确定范围的校务信息数据的申请。申请人须知悉学校数据管理的相关要求,拥有必要的数据安全意识和适当的数据管理能力,配合审批流程,遵守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方式

学校提供“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数据共享申请”流程,申请人应采用线上方式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类别、数据获取方式、申请数据内容、申请理由等,并提供数据资源使用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 行政审查

行政审查环节由数据提供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共享必要性说明进行审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数据提供部门应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进行审查,形成同意结论后方可进入后续流程。如数据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查。

第八条 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环节由信息中心承担,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在技术审查阶段,信息中心分析申请人所需数据在学校数据中心的存储及应用情况,完成数据核查工作,形成技术可行结论。对于尚无法通过学校数据中心提供共享的数据,数据提供部门应配合将数据提供至数据中心,达到可共享条件。

第九条 安全审查

安全审查环节由数据审核员(信息中心专职岗)初审和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审批两个阶段,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数据审核员初审阶段,信息中心根据数据使用部门提供的数据共享必要性说明,明确数据安全使用方案,并形成同意结论后方可进入后续流程,否则流程结束。经过安全初审合格的流程,由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各部门未经正式审批不应开展新的数据共享实施活动;已开展未经审批的数据活动,应及时完成审批程序。申请涉及大量敏感或重要级别数据等特殊情况,由信息中心报请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具体实施

获得安全审查通过的申请,将按照数据的类别及内容分配实施任务。实施环节申请人应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和安全策略,明确实施时间与具体安排。实施方案应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使用要求

申请人获得共享数据之后,应严格按照申请的使用场景及审批意见进行使用,保护个人信息,落实数据安全责任,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用途、变更使用方式。所获数据在合规使用后应及时销毁,不得擅自留存或另作他用。周期性重复使用数据经过审批后一般不再重复申请,原则纳入学校数据平台共享数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专门的授权程序确定使用方式及授权期限。

第十二条 反馈环节

实施完成后,申请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测评数据使用结果,并在实施完成后1个月以内向信息中心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流程结束

申请人不能顺利提交填报、不能获得所在部门同意、行政审查不通过、技术审查不通过、安全审查不通过、无法按计划实施以及反馈完成等情况发生,均可出现流程结束。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数据使用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应坚持审慎处理原则,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配合学校开展数据共享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管理队伍,对数据共享应用开展常规监督、专项检查及年审工作。对于不按审批意见、违反实施方案、擅自处理数据、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取消相关责任人员再次申请权限,并视情行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例外情形

各部门依法、依规向上级报送业务范围相关数据(非共享),不适用本规定。

因重大紧急等特殊原因,由信息中心请示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直接联系相关部门,推进具体实施,获取相关数据,事后按流程补全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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