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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教育部办公厅 来源:辽宁省教育厅 时间:2017-03-24 14:50:27 访问次数:95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公安部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0〕1175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行业、各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情况。为了解、掌握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并配合公安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教育系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各省(区、市)市教育厅(教委)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各地市(区县)教育局、所属各高等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检查;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直属高等学校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自查。我部和公安部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各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情况。

  三、工作安排

  1.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检查安排。部内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高等学校在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将自查表报送到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教育部检查组适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部署抽查工作。在11月19日—12月31日期间完成部分单位现场检查。

  2.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检查安排。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在12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本辖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材料报送本省(区、市)有关部门的同时,于12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认真做好自查并及时报送自查情况,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并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对于仍未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的单位和部门,要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完成定级备案;已定级备案但仍未进行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的单位和部门,要在2011年内完成相关工作。

  各单位可采取纸质、传真、电子邮件三种形式之一进行检查总结材料和自查表报送。

  

  总结材料/自查表报送:

  联 系 人: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网络处 安宏 杨伟平

  地 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业务楼505室(邮编: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904 66092043 66092085(传真)

  电子邮件:dengbao@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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