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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章程

    

辽宁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19年4月集团换届大会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文件精神,以服务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的,充分发挥国家级示范高职院和龙头企业的能力和作用,集高、中职院校和社会行业、企业的力量,推动辽宁农业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技术服务,特组建辽宁现代农业职教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辽宁现代农业职教集团(简称“辽宁农职教集团”),英文名称为Liaoning Modern Agriculture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简称“LMAVEG”)。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经辽宁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以推进辽宁现代农业产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校企、校际深度合作为主要形式,以产学研用结合为主要内容,由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全省相关高、中职院校和行业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以契约为保证组建的区域性、非法人行业教育集团。

第三条  集团宗旨:集团以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辽宁省现代农业产业政策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秉承互信互惠、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合作理念,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融合效应、规模效应和体系效应,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的有机融合;加强校企、校际深度合作,建立政府、行业、企业、院校深度融合的平台,适应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疏通就业渠道,建立起以专业和人才培养为纽带,适应市场、立足行业、依托企业,强化技术技能培养的现代职教模式和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辽宁农业职业教育的改革建设,促进辽宁省现代农业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引导加入集团成员单位共同发展,进而构建具有辽宁区域品牌特色、国内领先的现代农业职教体系,服务辽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集团准则:遵循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共建、适应需求、服务发展、自愿参加、诚信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集团成员以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并在集团章程的指导、约束下,平等相处,分工合作,共同开展教育、培训、科研及相关服务。集团实行理事会制的管理体制,接受辽宁现代农业职教集团指导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五条 集团的职能范围

(一)高技能人才共育。通过开展订单培养、定向培养、中高职“3+2”和“2+3”联合办学、企业员工“双元制”学历教育或培训、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培训项目等,开展学校间、校企间、校政间人才共育;通过校企共建二级职业学院、开放共享型公共实训基地和成立科技攻关团队等实质合作,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不断拓展人才培养的合作渠道,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农业职教水平,促进农业职教体系形成方面发挥集团作用。

(二)教育资源共享。通过校企共建共用校内外实训基地、培训基地、研发基地和共同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企业员工和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行业、企业、学校人才优势互补,集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和职业院校的专家资源,建立远程教育和科技服务网络平台,为集团内外企业、合作社、专业户和院校提供支持,从而发挥资源的综合效应,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师资共培互聘。建立集团人才资源库,开展人才交流;实施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集团院校成员单位间相互聘任、相互交流机制,企业专家进课堂、专业教师进企业;定期组织学术和技术专题研讨、师资专题培训;在学校设立大师工作室等活动,合作研发,合作培训,推进科研和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研能力,加快职业院校“双素质、双结构”教学团队建设。

(四)专业特色共建。通过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展课程开发,共同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途径,促进专业区域特色的形成,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专业。发挥学校现有专业优势,加强校校、校企合作,承担行业、专业技能大赛,促进地区专业优势互补,最大限度满足社会人才需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五)集团信息互通。开发集团网站,建立集团QQ群、微信群和信息员队伍,实现集团成员间信息定期上报、共享和即时沟通;加强信息化建设,集团资源库实时动态更新,面向集团成员单位开放共享;充分发挥集团成员多,服务面广的优势,加强社会调研,积极收集信息,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咨询决策,指导专业规划和产业调整。

(六)科技服务共推。通过共同组建科技开发与服务团队,发挥成员间各自资源优势,推动科技攻关、技术与产品开发,提高行业企业技术水平;基于职业院校的省级、国家级实训基地、现代农业技术应用示范基地、职教师资培训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科研平台,开展多层面、多元参与的双师培训、就业培训、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科普教育等各类社会培训;以集团名义,与国(境)外职教机构合作,开展各类国际交流与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提高社会服务和国际化办学水平。

(七)招生就业工作联动。加强集团内中高职成员学校联合办学招生工作协调联动,积极开展“企业订单培养班”、“定向培养班”、“现代学徒制班”的联合招生;加强校企合作开展人才需求状况深度调研与毕业生质量状况长期跟踪,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举办招生宣传和就业推介会等,为职业院校招生就业工作提供有益服务。

(八)办学体制共谋。探索职业教育融资新模式、新途径,特别是积极探索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增加农业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六条 集团由单位成员组成。凡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农业职业教育做贡献的涉农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均可申请参加。

第七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成立大会(首批成员单位)或集团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八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提前3个月向集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集团成员证书。成员单位长期不履行义务、不参加集团活动达一年以上视为自动退出。

第九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集团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理事会负责制。指导委员会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组成,负责对集团的建设、改革、发展进行宏观指导与政策支持。

(二)集团理事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度、计划的制定和运营管理。集团下设常务理事会、集团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

(三)理事会设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理事原则上由理事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四)理事会设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指定,副秘书长由副理事长指定,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五)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聘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任。

(六)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其成员主要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七)集团办公室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分别设在理事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管理。

(八)根据集团工作需要,理事会下设国际合作与交流、校企合作、教学研究与指导、应用技术研发、种植类专业群建设、养殖类专业群建设、园林类专业群建设、食品药品类专业群建设、农机类专业群建设等9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一般由理事长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召开理事会应提前1周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若理事长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如遇特殊情况,集团办公室可向理事长提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友好协商。决议重大问题须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

(三)审议通过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决定理事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集团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文档整理等工作。

(三)负责会议筹办,起草会议文件。

(四)负责集团网站日常管理与维护。

(五)收集、发布农业职业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六)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八)定期向理事长汇报阶段工作成果。

(九)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理事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拥有对本集团名称和标志的使用权,经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同意,可以申办本集团年会和以集团名义举办相关活动。

3、拥有无偿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的权利、优先有偿享受科研成果转让、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4、以投资方形式参与组建集团相关的经济实体,拥有在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5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集团成员单位职工及其子女享有就读集团内职业院校的优先权。

6、有权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对集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理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落实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计划,做好相应的工作。

3、及时向集团办公室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4、与集团成员单位加强交流、沟通、团结与协作。

5、自觉维护集团信誉,保护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

6、完成集团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十六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2、优先了解成员企业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4、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在成员企业设立实训基地。

6、到成员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调研考察的权利。

7、与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合作办学的权利。

(二)义务:

1、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为成员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毕业生。

2、建立培训基地,与成员企业共享教育资源,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

3、与成员企业合作进行科研活动,将科研成果转化到企业。

第十七条 成员企业和行业协(学)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2、优先与成员院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院校提供的优质毕业生。

4、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根据需要由成员院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6、与成员院校合作进行科研活动。

7、与成员院校联合办学的权利。

(二)义务:

1、对成员院校的专业与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职业素质养成教育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2、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成员院校毕业生的使用与评价信息。

3、接受成员院校的学生实训、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并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老师。

4、应成员院校的要求,派遣教学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集团经费的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各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三)   社会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获得的合法收入;

(五)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会费(标准另行制定)或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集团经费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集团资产。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完成宗旨任务后需要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算,并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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