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第八届教代会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动态的人员聘用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派遣是指按照学院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书》,由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将派遣人员派遣到我院工作,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派遣人员是指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纳入整体用人计划委托人才派遣公司进行招募、选拔、录用的人员。
第四条 当国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时,学院将对本办法适时进行调整,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章 人才派遣的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实行人才派遣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
(一)学院招聘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行政人员、辅导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学院研究决定实行人才派遣的岗位聘用人员;
(三)学院同意按人才派遣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 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开展人才派遣的内容包括:
(一)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等条款。
(二)管理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用工手续、出具需要的相关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
(三)按省里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申报与缴纳手续。
(四)为派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等有关手续。
(五)与我院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章 人才派遣人员的招募、选拔和录用程序
第七条 院内各用人单位按照学院要求向学院提交书面用人计划,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纳入学院整体用人计划,并将学院批准的用人计划进行公布。
第八条 学院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派遣人员的公开招募、选拔等工作,并将录用人员进行公示。
第四章 人才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派遣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学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学院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派遣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各用人部门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考核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因工作需要,可对派遣人员在院内进行调配,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第十一条 派遣人员需将党、团组织关系,工会会员关系转入学院,正常参加学院教职工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数单列),报省人社厅备案;管理岗位的人才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非领导职务评审(指数单列);学院按一定比例实施聘任(指数单列)。
第十三条 在学院工作3年以上的派遣人员,在教学、教研科研、社会服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标准另行制定),可根据学院编制情况,拿出适量编制,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转为正式编制。
第五章 人才派遣人员的合同期限及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从人才派遣公司聘用的派遣人员,人才派遣公司与其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含六个月实习期)。合同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学院与派遣公司协商可续签合同,续签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违反学院相关规定或不能履行岗位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学院将提请人才派遣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并且该派遣人员按照劳动合同中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人才派遣人员的待遇
第十六条 派遣人员的考核、福利待遇等按照学院有关考核、福利发放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派遣人员在第一个聘期内(见习期满后)可参加三个月以内的进修、培训,第二个聘期以后享受与编制内职工相同的培训待遇。派遣人员培训经费参照在编职工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派遣人员基本工资、学院投津贴、补贴按学院制订的人才派遣人员薪酬计算办法执行,并且由学院代人才派遣公司发放。
第十九条 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学院缴纳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学院承担,本人缴纳部分,在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标准确定派遣人员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学院根据相关文件与在编人员统一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人才派遣人员薪酬计算办法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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