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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集体工人人员管理和薪酬管理办法
作者:人事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4-10 10:28:00 访问次数:8639

为本着按需设岗,合理配置;按岗用人、科学布局;精简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学院集体工人员管理和薪酬管理办法。

一、人员和工作管理

1.学院各部门的集体工人,均由人事处与用人部门相协调设岗定编,并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聘用。用工原则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双向选择,建立竞争机制。同时,根据工作面、工作量和劳动强度,按着工种特殊性,合理地核定岗位人数。如因工作需要,需增加、增设人员岗位的,需报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各部门严禁私自录用,并要合理使用劳动力,减少人力浪费。

2.各部门集体工人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部门具体管理和考核,并按时审核上岗资格,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培训,进行思想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岗位工作人员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工作纪律,爱岗敬业,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因岗位不适合,身体原因及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者,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经人事处报请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执行。因严重违反工作制度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学校将不再聘用。

二、考勤报工和工资管理

1.集体工人的工资和待遇原则上按照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月工资。

2.考勤由各用工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各部门应按人事处的要求,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属的集体工人的出勤情况、报工表报到人事处,逾期不报,后果自负。报工表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如实认真填报,严禁弄虚作假。

3.请事假者停发工资(月工资除以22.5天)/天,每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停发全月工资;请病假者(一周以内)停发工资20元/天,每月病假累计超过20天的停发全月工资;迟到或早退者停发工资20元/次;旷工者停发工资(月工资除以22.5天)/天。连续旷工4天以上(含4天)或月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或年内累计旷工13天以上(含13天),解除劳动合同,学院将不再聘用。

4.集体工人的工资,以存折卡的形式,每人一卡,每月由计财务处按照人事处审核的工资额,划入本人存折卡上,由本人到指定银行支取。

三、加班补助管理

各用人部门除特殊情况经人事处研究并报请院领导同意的可申请加班外,都应在工作日内安排工作,要按照满负荷的工作要求,提高效率,减少人力,并且要严格控制加班补助,如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安排工作,原则上应予补休和串休。

1.下列情况者可以申报加班和补助

1)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在正常时间内,按照满负荷工作要求,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又被安排其他工作的。

2)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内,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串休或补休的。

2.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加班和补助

⑴因管理不善、工作漏洞而增加的额外工作量,或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而未完成的工作量。

⑵属于职工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正常工作量。

⑶属于包工性质的工作任务。

四、自谋职业集体工人待遇

1.学院鼓励集体工人自谋职业。

2.在学校外自谋职业的集体工人,学院负责给予交纳相关保险。

3.在学校内利用学院资源进行自谋职业的集体工人,工资及保险费用根据学院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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