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动态的人员聘用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派遣是指按照学院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下面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书》,由派遣公司将派遣人员派遣到学院工作,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派遣人员纳入学院整体用人计划。
第三条 如国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学院将对本办法适时进行调整,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章 人才派遣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实行人才派遣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
(一)学院招聘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行政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院同意按人才派遣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派遣公司开展人才派遣的内容包括:
(一)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等条款。
(二)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用工手续、出具需要的相关证明等工作。
(三)按省里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的申报与缴纳手续。
(四)为派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等有关手续。
(五)与学院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章 人才派遣人员的招募、选拔和录用程序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向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提交书面用人计划,经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根据《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招聘管理办法》开展公开招聘工作。
第四章 人才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派遣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学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学院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派遣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各用人部门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考核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因工作需要,可对派遣人员在院内进行调配,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第十条 派遣人员需将党、团组织关系,工会会员关系转入学院,正常参加学院教职工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数单列),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参加教育系统职称评审;管理岗位的人才派遣人员可以比照在编的管理岗位人员实行非领导职务评审(指数单列);学院按一定比例开展岗位聘任(指数单列)。
第五章 人才派遣人员的合同期限及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聘期管理和待遇参见学院《教师招聘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派遣人员违反学院相关规定或不能履行岗位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学院将提请人才派遣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六章 人才派遣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 派遣人员的考核、福利待遇等按照学院有关考核、福利发放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学院制订的派遣人员薪酬计算办法执行,经学院核实后,由派遣公司发放。
第十六条 派遣公司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学院承担,本人缴纳部分,在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