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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开发区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 鼓励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关震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3-28 10:36:05 访问次数:4634
 

关于印发《营口开发区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鼓励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营开管办发〔201315

 

 

关于印发《营口开发区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

鼓励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者投身创业,深入推进我区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工作,特制定《营口开发区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鼓励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面向全区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712

营口开发区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

鼓励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带动各类未就业人员就业,实现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的目标,根据《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以及《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883)精神,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政策。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为本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失渔人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 (以下简称创业者)。创业者在法律法规许可内自主创业,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三条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

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第四条 对创业者初创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条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及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第四章 税费减免

第六条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特殊群体国家有更加优惠政策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创业者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地失渔人员、新毕业大学生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1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第八条 实行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至20000元;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创业者从事企业及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机关的注册费、变更费、年检费和验照费,免收税务登记费用,免收代码证年检费,产品质量检验费用也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减收。

第五章 创业融资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依据创业项目确定,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省政府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两年,展期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 青年创业基金。区财政每年投入50万元设立青年创业基金,用于扶持18岁至35岁的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的青年创业。青年创业基金由团区委负责管理和经营,须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在扶持青年人创业上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二条 巾帼创业基金。区财政每年投入50万元设立“巾帼创业基金”。巾帼创业基金由区妇联负责管理和经营,须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在扶持下岗失业妇女创业上发挥应有作用。

第六章 创业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者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

第十四条 对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待遇可保留3-12个月。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补贴。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按每吸纳一名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补贴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吸

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三年内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章 创业孵化

第十七条 建立区创业孵化基地,进入孵化基地处于孵化期的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场地和设施,并给予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创业企业孵化成功后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可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解释权归营口开发区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7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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