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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作者:党委工作部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9-26 12:35:00 访问次数:147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校党政管理部门、群团、教学教辅部门、各系()、后勤服务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行政和教学管理的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党委部门的中层干部实行委任制和任期制;党总支(支部)、校工会和团委的负责人实行选任制,并按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章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按“三严三实”要求自己,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胜任所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善于开拓创新,工作实绩明显。

(三)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能够以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和领导工作。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讲党性,顾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中层干部的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进入中层干部队伍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原则上要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新提任中层干部或由副职晋升为正职,原则上要具有副高职称或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勤服务部门可放宽至中级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其中晋升为教务处长、科研处长及各系()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由副职晋升正职,必须在副职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五)提任机关管理部门正职,必须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专业性较强的职能管理部门除外)。

(六)身心健康。

(七)担任党群系统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有关章程规定的要求。

新提拔中层干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产生。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使用。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担任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办法,由党委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程序

第七条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实行群众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名单。推荐工作由学校党委主持,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数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中层干部、正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群团部门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

推荐的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岗位设置情况、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用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党委组织人事处汇总推荐情况,向院党委汇报。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在部门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党总支(支部)换届,按《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组织考察。党委会根据民主推荐等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少数职位暂时推荐不出合适人选时,可暂空缺。

考察内容: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组织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考察工作应由两人以上进行。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资料等方法,按照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广泛了解情况。

参加述职大会、个别谈话和民意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为:中层干部、正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群团部门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按规定纳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简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情况。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九条 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也可在充分讨论之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意见分岐较大或有重大不明情况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院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干部考察情况和任免建议方案;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学院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凡需报送上级主管备案和征求意见的,应及时报告,并征得同意。

(四)党群部门干部任免由党委书记签发,院党委发出书面任免通知;行政和业务部门领导干部任免由校长签发,以校行政名义发出书面聘任通知。

第四章 任 职

第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任领导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至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接到群众的反映,须提交党委会讨论,由党委会决定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由党委组织人事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党委会讨论,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不再享受试用期的待遇。

第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三条 党委决定任用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领导干部任免文件下达后,要及时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干部离任,须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由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拿出部分岗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干部的资格条件由学院党委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或竞职答辩;

(四)民主测评;

(五)组织考察;

(六)讨论决定任职人选。

第六章 轮岗交流与任职回避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实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两届)的中层干部,一般应轮岗交流,其中关键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交流,各系()行政负责人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任期可适当延长。任何部门和干部必须执行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建议不适合担任领导工作,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由于出国、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三)对党委作出的干部轮岗交流决定拒不执行的;

(四)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五)达到退居二线年龄界限的。

第二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或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条款,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以书记、校长碰头会和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得泄露酝酿讨论之中的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六)讨论干部任免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以下监督: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学院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委授权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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