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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装备工程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张建平 来源: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系 时间:2020-11-17 10:13:00 访问次数:6154

 

农业装备工程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的管理,应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的使用情况,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和当地公安部门。有关具体规定学校将另行制定。

第三条 重视危险性气体(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的安全工作。高压钢瓶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四条 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第五条 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致癌物质的物品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七条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八条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九条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十 条 重视加工机械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安装调试,以免影响仪器精密度或造成损坏。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按照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学生上机实验等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使用大型仪器必须按规定和格式要求填写“仪器使用登记本”,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 冰箱(冰柜)、烘箱与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等的安全管理各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冰箱(存放易燃易爆试剂)和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等加热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冰箱(冰柜)等附近,保持实验室通风。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清除室内外的垃圾,化学废弃物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六条 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管理人员,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十八条实验室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实验室负责人、保卫处、实验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不得开放使用实验室。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应及时处置,保护好现场,报告保卫处。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农业装备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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