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装备工程系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 全系师生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仪器设备,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
二、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有书面报告,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三、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视具体情节,由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1、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 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无故拆卸仪器设备的。
3、 实验实训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损坏的由指导教师负责,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造成损坏的由操作者负责;
4、 由于实验实训人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坏或被盗的;
5、 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6、 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四、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生,应上报主管部门,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五、 对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报请系主管领导,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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