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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退休教师返聘管理办法
作者:辽农职院发〔2024〕22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07 10:31:16 访问次数:13930

  为充分发挥退休教师教学经验和“传、帮、带”作用,满足学院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退休教师返聘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条件

  1.师德高尚,身体健康,个人自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2.原则上退休前聘任在副教授及以上专任教师岗位。

  3.退休前在教学与专业领域有造诣的骨干教师。

  二、返聘期限

  采取一年一聘的方式,聘期为一年。合同期满,继续返聘者需重新办理返聘手续。

  三、工作任务

  返聘教师主要承担教育教学督导、教学研究、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及指导青年教师等工作。

  四、返聘待遇

  1.岗位待遇: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优秀教师5000元/月,省级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4000元/月,正教授职称3500元/月,其他返聘教师3000元/月。

  2.返聘教师享受在职职工的早餐、午餐待遇。

  五、返聘程序

  1.用人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现有人员配置情况,提出返聘建议,并征求拟聘教师本人意见。

  2.返聘教师填写《退休教师返聘审批表》。

  3.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4.签订《退休教师返聘协议书》。

  六、考核管理

  1.返聘教师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实行坐班制度。

  2.日常管理由聘用单位(部门)具体负责,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目标,对返聘教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续聘、解聘的依据。

  3.在聘期内,如发现返聘教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学院将终止聘用关系。

  4.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学院同意后,终止聘用,并停发相应的待遇。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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