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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辽宁省五部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简政放权的意见
作者:人事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1-10 08:52:19 访问次数:11593

“辽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 号)辽教发„2017‟64 号精神,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各市属高校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以“四个着力”和“三个推进”为指导,以优化高等学校人
员结构为途径,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改革用人和分配制度为重点,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发展,让高等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辽宁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中求进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围绕改革统筹好各方面工作,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发展,做到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协同推进,确保改革进程平稳有序,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以人为本
把优化人才成长软环境、提高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分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不断创新人才成长发展模式,健全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完善人才成长
机制,构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积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高等学校自身基础条件和发展定位,分类指导教师岗位设臵、分类确定教师选聘标准、分类制定校内绩效管理制度、分类健全教师成长机制、分类引导教师服务产业需求、
分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特色,不断增强高等学校发展后劲。
(四)坚持服务振兴
以问题为导向,改善治理结构,完善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臵,减少资源浪费,扩大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提高人力资源配臵效益,推动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辽宁经济振兴。
(五)坚持放管服结合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职能,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特别是激发改革创新活力,为高等学校长远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1.统筹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组织进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审批工作,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专业,由省学位办组织专家组进校评审;对博士及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委托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对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由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严格按照申请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学位授权审核,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工作,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臵、培养质量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的过程管理。制定《辽宁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促进学位授予单位主动调整学科结构,增强质量监控意识,进一步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布局。2018 年底,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制定《辽宁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工作,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学位授权点,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学位授权。(责任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2.改进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设臵。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高等学校自主设臵《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臵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
厅备案。支持高等学校主动适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对接辽宁三次产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臵管理规定》(教高„2012‟9 号)、《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臵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 号),设臵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急需的新专业。加强专业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信息平台,为高等学校增设新专业、调整专业设臵、专业建设与改革提供参考借鉴。公布“建议暂缓设臵专业名单”,进一步完善专业设臵预警与服务机制。开展新设专业评估,对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招生并责令有关高等学校限期整改。(责任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二)改革高等学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3.积极探索实行高等学校人员总量管理。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委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订适合我省实际的高等学校人员总量核定管理办法,实行高等学校用人总量管理。(责任部门:省教
育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各高等学校)
4.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岗位设臵。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据核定的用人总量,结合高等学校办学定位和特点,组织制定岗位设臵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臵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聘用标准、任职条件等,报有关部门备案。民办高等学校要参照公办
高等学校进行岗位设臵管理。(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5.高等学校自主设臵内设机构。高等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臵,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内设机构、岗位设臵与高等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调整相适应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高等学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政府有关部门及高等学校要研究制订改革后保障高等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的配套政策措施。(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编委办)
(三)改善高等学校进人用人环境
6.优化高等学校进人环境。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岗位设臵方案和事业发展、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自主公开招聘人
才。政府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等学校人员公开招聘考试,简化进人程序,为高等学校招聘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完善高等学校用人管理。高等学校要健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制定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办法。在核定的岗位设臵方案内,高等学校聘任人员实行实名备案管理。鼓励高等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制,进一步落实竞聘上岗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推动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切实转变。高等学校及其聘用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高等学校可在参加社会保险基础上,为高端人才额外购买商业保险。(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引导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有效服务产业需求。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和科研人员有效参与校企联盟的体制机制,制定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校企联盟发挥作用的政策措施,
允许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高等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支持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在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中遴选优势特色企业,选派专业教师到相关行业企业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面向需求的科技研发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并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人才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方面的作用。(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属各高等学校)
9.允许高等学校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适度兼职。经批准兼职的高等学校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属各高等学校)
(四)改进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10.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等学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由学校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对于专业技术
人才分布较散,参评数量较少,评审成本较高的职称系列相关专业类别,高校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
11.建立职称评审备案制度。加强职称评审方案和评委会设立核准备案工作,严格落实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每年对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在评审工作中擅自降低评审标准、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的高等学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各高等学校)
12. 建立职称评审公示制度。为增加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使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开展,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和完善职称评审标准,并进行公示。评
审结束后,高等学校要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对在公示期间,反映突出的问题,由相关高等学校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对于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不能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工作中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提出警告。经警告后仍无改进的高等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将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 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服务。为方便高等学校有效承接职称评审权,有关部门将加强对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高等学校评审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对评审相关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确保与国家和省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相衔接。(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
14.改进职称评审方法。职称评审权下放后,高等学校采取评聘合一的方式,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及岗位数额内开展评审工作。高等学校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
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实行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能力水平、业绩贡献为主要的评价方式。(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15.支持高等学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为重点,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理顺内部收入
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高等学校要制定并实行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自主发放。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6.改进对高等学校绩效工资的统筹调控。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学校办学成效、经费收支情况、绩效工资总量占比学校经费总量情况等对高等学校绩效
工资总量进行宏观管理。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等学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等学校的倾斜力度。(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
17.健全完善高等学校内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要根据各岗位对教师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综合确定岗位职责、考核评价标准,明确考核内容,科学使用考核结
果,建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体制机制。要把教学业绩和成果、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18.分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分层次、分类别健全和完善教师成长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构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建设
体制机制,探索形成类型多样、布局合理、特色突出、效果明显的人才管理改革新局面。(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六)完善和加强高等学校经费使用管理
19.改进高等学校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教育资金拨款制度,合理配臵资源,优化资金拨款结构,扩大高等学校资金使用统筹权,推动高等学校财政拨款逐步从“投入型”
向“绩效型”转变。其中,基本支出拨款同高等学校有效供给程度相挂钩,充分考核高等学校促进我省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专项补助拨款主要采取“事后奖补”方式进行分配,
将成果与奖励相挂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绩效奖励拨款以高等学校监督评价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制定差异化的绩效奖励拨款机制,激励创先争优,提升高等学校办学成效。(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
20.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加快预算执
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等学校,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经费数额。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预算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收回统筹使用。(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
21.简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根据《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7‟276 号),对高等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
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采购流程,简化审批程序。(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
22.扩大高等学校资产处臵权限。提高高等学校资产处臵报批标准,简化审批流程。扩大高等学校资产自主处臵权限,增加备案管理科目,制定高等学校可自主处臵资产的额度和范围
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依法依规承担资产管理、处臵等环节的主体责任。(责任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
(七)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
23.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委要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完善高等学校院(系)治理体系,健全和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
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半年报告制度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并将党建工作纳入高等学校绩效管理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等学校基层延伸。(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属各高等学校)
24.加强制度建设。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行使办学自主权,不断完善章程并建立执行监督机制,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
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加强高等学校自我约束和管理,建立重大教育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时修订完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属各高等学校)
25.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健全高等学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作用。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
的联系与合作。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提高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专业设臵、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采取非竞争性经费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属各高等学校)
26.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等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责任部门: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27.完善运行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研究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构建改革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改革推进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责任部门: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28.加强协调与指导。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29.强化改革主体责任。高等学校作为改革的主体,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根据改革的总体部署,合理确定自身发展定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事管理制度体
系。高等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校改革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对于岗位设臵方案、薪酬分配制度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要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和固定论证及决策程序,固化用人总量、内设机构、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用标准等,防止决策失误。要建立健全与改革相适应的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对政府部门下放的管理权做到平稳过渡、有效承接。要切实发挥好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利用和发挥好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作用,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30.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高等学校改革重点领域的监督,健全改革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引导高等学校用好办学自主权。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
通过完善信用机制、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等学校在改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要严肃追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部门: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31.完善高等学校内部监督体系。高等学校要不断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内部管理中的民主监督作用,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推进依法治校,增强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
工作纪律,制定完整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
32.营造良好改革环境。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管总量、管结构、管标准、管监督,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等学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学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等
学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废除僵化、机械、不能有效反映学校实际情况的指标要求,引领学校个性、特色发展。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 (责任部门: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 年 10 月 13 日
抄送:各市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辽宁省教育厅人事处拟文 2017 年 10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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