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农业职教集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相关学校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集团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集团内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从集团内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内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集团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业务实行统一的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集团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划拨科研经费的分配等宏观管理工作,各立项学校协助配合集团办公室实施宏观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在经费入账时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登记备案。所有科研经费均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在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为保证科研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完善内部监控体系,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所在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该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集团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
第三章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 其经费只能用于科研工作的直接成本开支,不得提取管理费、劳务酬金或支付业务招待费。
第九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事务支出。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转移、截留或挪用研究经费,也不得将科研经费存入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任何账户。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拨款单位对项目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集团有权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现代农业职教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辽宁现代农业职教集团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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