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推进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落实我院示范院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充分发挥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在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方面的作用,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后二年内提供创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依托实训基地和校园公共设施场地分专业群设立7个创业孵化分基地,由创业项目所在系挂靠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共同管理,具体职责由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管理服务中心与就业指导中心合属办公。
第四条 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
4.负责审核创业团队账目、监控院长创业基金运作情况;
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创业计划大赛、孵化基地创业项目遴选工作;
6.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并为全院学生提供创业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10.负责审核创业团队总结,撰写学院创业工作总结。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提倡和鼓励创业项目与所学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系部同意;
8.每年由学院和省创业大赛遴选出的一、二等奖项目直接入住,并由院长创业基金扶持。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团队提交《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与身份证明复印件;
2.管理服务中心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入园团队;
4.创业团队与管理服务中心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5.团队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贫困生创业团队优先。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场所装修方案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理服务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九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3.各团队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基地针对创业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职业导师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 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项目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2.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向保卫处或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中心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项目铺设网线,开通网络;
2.免收入驻项目所有场地租赁费;
3.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职业导师库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帮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管理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践项目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用地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7)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评估合格的创业团队,根据《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项目学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学分;
2.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3.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园团队与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管理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