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项评先选优工作,使评先选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真正评出先进、评出典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项评先选优工作。
第三条 各项评先选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全年工作量饱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能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的教育方法,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效果明显、成绩突出。
5.能积极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工作中勇挑重担,责任心强,能坚持高标准、出满勤,不计较个人得失,团结共事,在服务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学院管理、服务和建设工作中,勇于创新,主动提出政策规定性的意见、方案和改革建议,承担工作任务饱满,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各项先进和优秀: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过影响期的。
3.有旷工行为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4.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分配的。
5.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达到三十天的。
6.因其它原因被取消校内评先选优资格的。
第五条 各项先进和优秀的产生,必须由本人自荐或所在部门推荐,基层党组织评议,职能部门组织综合评审,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审核决定并公示。
特殊情况下,可由学院提名,征求教职工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审核决定并公示。
第六条 各项先进和优秀的评选,应向一线教师倾斜,主要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且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人员,参与评选“优秀教师”的,必须到所任课部门参与评选。
第七条 获得各项先进和优秀称号者的奖励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各项先进和优秀称号获得者应珍惜荣誉,保持先进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当年获得所有荣誉称号:
1.在评先选优活动中弄虚作假、先进事迹严重失实,骗取荣誉称号的。
2.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重视、爱护先进和优秀人员,加强宣传工作,发挥先进和优秀人员的模范作用。
第十条 对上级机关下达的评先选优指标,按照对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按照具体评比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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