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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与管理办法
作者:人事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4-22 08:51:00 访问次数:5699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更好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实现“待遇引人、留人,岗薪匹配、优绩优酬”,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以岗定薪、优绩优酬;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向教学一线、工作重点倾斜。

二、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类别及标准

1.根据职务、学位、岗位聘任等级就高确定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如下:

1  根据职务确定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序号

职务

奖励绩效(元/月)

1

党委书记、院长

5790

2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

5440

3

中层正职

4740

4

中层副职

4390

 

2  根据学位确定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序号

学位

奖励绩效(元/月)

1

博士

4390

2

硕士

3840

3

学士

3190

4

无学位

2840


3  根据岗位聘任等级确定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见习期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为2840元/月。

2.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担任职务分4级,具体如下:

4  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

级别

职称、职务

奖励绩效(元/月)

党委书记、院长

8200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

4750

中层正职

2900

中层副职

1950

3.教学督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学院聘任的专职教学督导教师按500元/月标准。

4.专职组织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学院聘任的专职组织员按300元/月标准。

5.学生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专职辅导员按生均2元/月标准,职业导师按生均3元/月标准。

6.兼职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履行自身岗位职责基础上,又兼任其他工作的,给予兼职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情况如下:

1)非校领导担任党委委员按500元/月标准。

2)学院聘任的法律顾问按500元/月标准。

3)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600元/月标准。

(4)党支部书记、民主党派支部主委、班组长、教学秘书、实验员(专任教师兼)按300元/月标准。

(5)中层干部、教研室主任、专职组织员、专业带头人兼任党总支(支部)书记100元/月标准。

(6)教职工兼任分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按100元/月标准。

7.博士业绩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博士业绩考核办法》(辽农职院发〔2023〕63号),考核结果合格博士,按1200元/月标准。

8.超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学院《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根据当年全院超课时总量,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奖励绩效工资分别按照28-30元/学时、25-27元/学时、22-24元/学时、19-21元/学时范围标准计算。

9.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学院财力情况对年终述职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人员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10.其它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工作需要而发放的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与管理

1.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督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兼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根据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学院各单位、部门每月25日汇总前一个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考勤、考核情况报学院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各单位、部门考核情况核定每名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2.学生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学生处统计、汇总、审核后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复核,履行审批程序,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3.教师超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发放。每学年末由教务处统计、汇总、审核后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复核,履行审批程序,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4.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确定年终述职考核结果后,经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核算,履行审批程序,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5.编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本制度执行,其他工资标准参照编内人员执行。

四、附则

1.凡此前有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悖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2024年1月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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