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依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33号)《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6号)《辽宁省高等学校组织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辽委教〔2019〕7号)《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为宗旨,以“人才强校战略”为引领,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核心,以实现广大教职员工美好愿景为目标,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导向作用,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科研服务及管理水平,推动学院专业建设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不断提高学院的学术地位和综合实力。
第三条 坚持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从学院发展目标与定位、专业建设与发展、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岗位设置出发,通过职称评聘,优化教师队伍职称结构,提升教师队伍建设质量,促进特色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择优评审”的基本要求,在全面考核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现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评聘对象为学院符合条件的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非编制内指数单列)。
第二章 评审职数和聘任岗位数量设置原则
第六条 学院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年度评聘计划,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各专业、各系列、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数和聘任岗位数,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聘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具有自主评审权的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系列包括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组织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组织员职称评审时实行计划单列、标准单列、评审单列,计划单列比例按教师比例核定各类岗位占比,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院平均水平。农业系列、工程系列、会计系列、图书系列、档案系列、卫生系列等其他系列人员按照辽宁省相关系列职称评审(考试)条件,经学院评选、公示、推荐,参加辽宁省统一评审(考试)。
第八条 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其所聘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对应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系列,确定一个主要参评系列和一个辅助参评系列,管理岗位人员可选择一个主要参评系列。
(一)高校教师系列: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包含专业课教师和公共课教师。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从事马列主义理论教育教学和研究的专任教师。
(三)辅导员系列: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团委、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专职就业)工作人员。
(四)组织员系列:校、院两级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组织员和党总支书记、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党政办公室(专职党务)、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五)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行政、教辅和二级学院管理人员。
(六)实验技术系列:在学院各实验室、教学实验基地、科研平台等专职从事实验室建设,担任实验教学任务、大型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提供实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农业系列、工程系列、会计系列、图书系列、档案系列、卫生系列等校外评审(考评)系列:专职从事学院该系列相关特定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申报基本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2.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自觉维护学院声誉。
3.具备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及所在单位安排的相应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综合考核称职以上。
4.其他要求参见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著作及所获得的成果、专利等应为本人专业、相近专业或与所从事的岗位相关有效。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从下年延迟申报或取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禁行红七条”者或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延迟5年。
2.工作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3.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效果评价出现不合格;经综合测评被确定为暂时停止授课者,延迟2年。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
5.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受学校通报批评、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
6.待岗人员、离岗休养人员;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人员。
第四章 评聘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聘领导小组”)、组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聘委员会”)、资格审查小组、监督委员会。
(一)评聘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挂帅、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开展全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研究和解决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计划、确定评聘通过名单,对申诉进行终审等。各二级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各党总支直接领导下进行。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职称评聘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日常事务。
(二)评聘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审核评议,研究确定拟通过人选。分为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各二级单位成立基层评聘委员会。
1.评委会,按照省相关规定组建,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评委会全体会议通过;成员从学院教师学术水平评定专门委员会中随机抽取组成,不少于17人。评委会负责对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聘任人员的业绩评审和职称评审的述职答辩工作,并向评聘领导小组提出推荐意见。
2.聘委会,由学院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聘委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一般在 25 人左右。评聘委员会成员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调整。聘委会负责对岗位晋级聘任人员的述职答辩工作,并向评聘领导小组提出推荐意见。
3.基层评聘委员会,由各党总支书记任主任,人员由党总支研究确定,人数一般不少于党总支教师、干部总数的二分之一(人员多的总支不少于20人),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在评聘委员会中抽取5-7人成立基层评审小组,成员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够的可从学院评委会中抽取。
(三)资格审查小组,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高职教育研究所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学院纪委主要领导和纪委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整个评审过程督察工作。
第十三条 评聘推荐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参与本年度评审工作。各委员会成员涉及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评聘程序
第十四条 职称评聘流程分为确定年度评聘名额、评审工作部署、组建基层评聘委员会、个人申报、基层单位评审推荐、资格复审、评审例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人员名单公示、党委会审定。
(一)确定年度评聘名额。学院每年评聘名额,根据岗位空额实际情况,由评聘领导小组初步研究后,提请学院党委会审议确定。
(二)评聘工作部署。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学院研究确定的评聘名额,拟定年度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三)组建基层评聘委员会。各党总支根据要求组建评聘委员会,确定评审小组名单,并将名单报送至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四)个人申报。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向本单位基层评聘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经初审后填写《综合业绩展示表》,并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五)基层单位评审推荐。基层评聘委员会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做出综合评价赋分,排出名次,并将赋分的《综合业绩展示表》在部门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上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六)资格复审。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基层推荐的申报人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审核人员的《综合业绩展示表》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评聘委员会评审。
(七)评审例会。召开评审会议,例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宣布年度评聘委员会委员名单、分组情况及各组负责人、申报人员专业分类情况,介绍年度职称评审前期工作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纪律。
业绩评审:评审组根据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对其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进行评议赋分,对各系列申报人员按评价分数排出前50%进入述职答辩环节。
述职答辩:参评人员通过师德师风、职业素养、能力业绩、工作设想、引领贡献五个维度进行工作述职,职称评审由评委会委员、岗位晋级聘任由聘委会委员针对述职内容提问,各委员根据述职和回答表现进行主观评价,分数计入总成绩。
评聘委员会按评聘职数的150%核定推荐人数,根据总分排名确定拟推荐人员,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进行评议,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申报人员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八)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通过人员名单。
(九)拟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党委会审定。
(十)党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党委会对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聘任事宜,印发通过人员名单,报上级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关于转评和转升评审管理
1.高校以外其他单位的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调至学院任教,在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后,方可申报转评同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转升评审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参评系列和一个辅助参评系列可相互转评或转升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更换评审系列需在每年12月份向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提交转系列申请。
第十六条 关于编外人员和管理岗位评聘管理
1.编外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数单列,总成绩应不低于该年度在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同系列、同级别职称评审的最后一名,评审通过后直接聘任。
2.编内聘任在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可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不占职称评审职数,总成绩应不低于该年度在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同系列、同级别职称评审的最后一名,且评审通过后不予聘任。
第十七条 关于岗位晋级聘任管理
与年度评聘工作同步进行,岗位数量设定方式与评聘一致,具体参照第二章。
第十八条 关于参加校外评审(考评)管理
1.拟参加农业系列、工程系列、会计系列、图书系列、档案系列、卫生系列等校外评审(考评)的人员应于每年12月份到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报名,用于制定次年的评聘计划。
2.学院根据评聘计划,在各校外评审(考评)系列开展评审工作前1月内,组织评委会对参评者申报材料进行赋分,按设定职数150%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推荐参评人选。
3.评审通过后,报党委会审定拟聘任名单。
第十九条 关于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文件要求,满足条件人员均可以申报评审,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答辩环节。
第二十条 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须为任现职以来的材料。
2.所参加的项目或课题,学院应为项目或课题的申报单位或完成单位,参加人应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与学院无合同、无进款额的项目或成果无效;作为人才引进调入学院人员在调入前所在单位取得的成果与学院成果同等对待;教学、科研、技术成果必须是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3.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相近专业和所从事岗位相关,其他的不能作为晋升的依据。集体奖励要提供本人在项目中的角色、排名等相关证明。
4.所有提供材料、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要保证材料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评聘委员会委员和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遵守评审工作的组织纪律;相关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如有违犯,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其参与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未提及的由评聘委员会讨论并提报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职称评审办法》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办法》作废。
附件1: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条件
附件2: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赋分标准
附件3: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条件
附件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赋分标准
附件5:辅导员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条件
附件6:辅导员系列职称评审赋分标准
附件7:实验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条件
附件8:实验系列职称评审赋分标准
附件9:组织员系列职称评审赋分标准
附件10: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称评审赋分标准
附件11:校外评审(考评)系列评审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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