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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补充规定
作者:人事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1-01 14:03:55 访问次数:10829

关于职工采暖费随职工

工资发放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

根据《营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营政办发【2016】16号)文件精神,现对学院2014年12月施行的《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如下:

  1. 计算方法:补贴系数全部调整为100%;

  2. 补贴标准:

我院原根据营口市房改时定的标准是:校级、正高级职称为143平,中层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处级、副高级职称为107平,非领导职务科级及讲师及相应中级职称为93平,助理及以下为86平;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107平,技师、高级工为93平,初、中级工为86平;

现营口文件规定:正副市级、正高级职称140平;正副处级、副高级职称105平,科级及科级以下、中级及以下职称85平;

工勤人员:高级技师105平,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85平,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

  1. 发放形式:每年地方采暖费标准确定后,随工资进行一次性收缴和发放。

  2. 本补充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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