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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人事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1-21 16:19:37 访问次数:155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学各类劳务费发放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国机采综〔2021〕3号)《辽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辽财行〔2017〕457号)《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个人从事讲学、评审、咨询、考务等工作而取得的劳务报酬,不包括科研经费中支付的劳务报酬。按发放对象分为校内人员劳务费和校外人员劳务费。校内人员从事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之外,参与特定工作或参与非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等,学院现行薪酬制度或工作量没有体现的,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合理劳务报酬。

第三条 劳务费发放坚持“工作必需、合规合理、严格控制”的原则。

(一)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发放劳务费。

(二)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应严格控制劳务活动参与人数,相关人员参加岗位职责以外的校内各类劳务活动,事先要报请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申报和发放劳务费应实事求是、合规合理。

(三)各部门应严格管理和控制劳务费支出,厉行节约,讲求效益,严格执行规定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劳务费发放标准

本办法适用的费用发放执行以下标准,所有费用均为税前标准。

(一)讲学费发放标准

院士、国家级专家1500元/.学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学时,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学时。校内专家面向学院师生讲学费按照同级别50%执行。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二)评审费发放标准

职称评审、人才招聘面试专家费用1000元/人.半天,项目论证、评审、评估、考核、评优、裁判等专家费用600元/人.半天,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适当整合归并,统一进行。不得采取分解分拆项目内容、增加天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每半天按4小时计算。校内专家50%标准执行。

(三)学报编审费发放标准

学报主编、副主编编审费每人每期600元英文编辑费每人每期400元;外聘专家审稿费每篇 300元,内聘专家审稿费每篇100元。

(四)考务费发放标准

根据辽宁省有关招生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文件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单独招生、扩招等考试相关费用实施细则,包括接受委托组织的考试(如大学外语考试 1+X证书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单独招生、扩招、自考、成人本科等)考试费用。

1.招生考试

1)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每人每场75元,巡考人员每人每天300元,考务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2)命题人员

集中命题封闭入闱:高级职称每人每天500元,中级职称每人每天400元,管理人员、监印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集中半封闭入闱:高级职称为每套试题1000元,中级职称为每套试题800元,每科征题数量不超过3套。

3)阅卷教师:按每份试卷3元标准据实支付。考试人数较少的科目可适当提高标准,但不高于6元。

4)其他人员:试卷发放、运输、保管、接收;考试值班、分数复核、考生成绩异议查询、招生录取、录像回放审查等人员每人每天100元。安保人员每人每天50元,如需值夜班每人每夜100元。(注: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12小时,按1.5天计算;超过12小时,按2天计算。)

2.大学外语考试:监考人员每人每场100元,巡考人员每人每天300元,考务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3.职业技能鉴定: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津贴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1〕127 号)文件精神,考评员、监考员、监督员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考核:考试工作人员补助标准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定的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费用标准执行。

5.教师招聘考试:参照招生考试标准执行。

(五)专项培训班主任、课时费发放标准

1.专项培训班主任:根据专项培训的工作需要和特殊性,每期专项培训班可聘任不超过2名班主任,每名班主任费以12元/学员·班次标准计算,同时班主任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班主任费每期每人不超过1200元。若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非专职培训人员)担任培训班班主任,班主任费发放标准按上述规定的70%执行。

2.讲课费:成人学历(函授、自考)教育讲课费补贴标准为80元/学时,实践报告指导费标准为40元/生,其中50%用于教师讲课费补贴,50%作为所在单位、部门年终绩效奖励统筹(节假日除外)。

校外专家讲课费,根据工作量和执行标准,计算讲课费总额,直接汇入专家本人账户;校内专家讲课费补贴,根据工作量和执行标准,计算讲课费补贴总额,60%作为专家讲课费补贴,40%作为所在单位、部门年终绩效奖励统筹(节假日除外)。

(六)青年导师制导师费

根据《关于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若干规定(试行)》(辽农职院发〔2021〕45号),完成培养期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的,给予导师费900元/人.年。

(七)其他各类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上述执行。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发放劳务费

(一)纳入学院工作量计算范畴,以及组织或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学术研讨、论文指导、毕业答辩等。

(二)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岗位职责和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培训、研究、讨论、检查、鉴定、评审、讲座、咨询、评估、布置等。

(三)各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聘请的院内教职工评委一律不发评委费。

(四)同一个项目或同类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等工作被分解拆分增加评审次数和内容的部分。

(五)其他不应发放劳务费的情形。

 劳务费发放审批及支付

(一)劳务费发放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填写《劳务费发放审批表》,根据财务报销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报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每月随工资发放。

(二)劳务费发放,需通过计划财务(审计处)“网上办事大厅--财务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并以转账方式支付到本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务费项目进行申报审批,按预算额度支出。

(二)上级部门已有文件或规定明确计发标准的或校外合作单位(经费来源部门)已有规定明确计发标准的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三)学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核劳务费发放清单及附件,对于违规发放、清单及附件不完备、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报销支付业务。

(四)劳务费的发放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纪律要求

(一)各部门发放劳务费应据实填报参与人员信息,严禁虚报、超报、重报、冒领劳务费。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劳务费发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带头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地接受监督检查。

(三)学院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劳务费发放的监督检查,对有违规发放、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缴所得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附件1:劳务费审批发放表

附件2:劳务费发放项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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