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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普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人事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25-01-03 13:58:42 访问次数:14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除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人员、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厅级领导干部以外的所有在职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学院普通教职工因个人私事以留学、访学、访友、探亲、旅游度假、看病、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形式的自费出国(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普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不论出国(境)时间是否为公休日、假期,必须提前申请,并对本人负责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第五条 普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时间安排应以学院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为主。

第六条 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不批准其出国(境)。

第七条 普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提前向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统称“部门”)申请,待学院审批或登记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写明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及出入境的时间、地点,再按证件保管审批权限审批借用。相关部门审批时做好审核把关同时还要做好相关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九条 学院所有普通教职工的相关基本信息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人员需本人填制《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教职工因私办理出国(境)证件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填制《关于同意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2)并由学院党委书记签批后,再到学院党政办公室加盖学院公章,方可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

第十条 普通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时应在学院“一网通办”平台填写《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时间要求。

1.普通教职工在办理好因私出国(境)证件7天内,将证件交到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集中保管。

2.借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入境之日起10天内(以国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起算),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已经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普通护照)交回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集中保管。

3.对虽经审批同意借用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的,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5天的,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也要交回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集中保管。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普通在职教职工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按因私事假待遇执行。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的普通教职工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并于返校后10日内将本人证件原件送交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保存。

第十四条 普通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以及获准出国(境)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依据《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按旷工处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安全与纪律

第十五条 普通教职工在国(境)外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学院名誉的事情,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普通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纠纷或出现事故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完善普通教职工出国(境)的审查备案、考勤登记等日常工作制度,履行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因管理不善等情况未及时报送的将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问责。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

2.逾期未归的;

3.擅自变更出国(境)事由、时间、地点的;

4.拒不上缴因私证照或相关证明的;

5.以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因私证照的;

6.在国(境)外违反国家法令和外事纪律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应按审批事由、时间、地点出国(境),原则上不得更改。签证所需在职证明上描述的出国(境)事由、时间、地点应与审批表一致,否则不予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普通教职工因私办理出国(境)证件申请表》

  2.《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3.《普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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